赤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項決策程式暫行規定

(2008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一章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事業單作出重大行政事項決策,參照本規定。
第三條下列事項屬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項決策(以下簡稱政府重大決策)範圍:
(一)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
(二)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制定招商引資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編制財政預決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四)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等專業規劃;
(五)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與調整、需長期採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六)政府重大投資(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項目、國有資產處置方面的重大事項;
(七)產業發展規劃的制定或調整,產業區域布局的規劃或調整;
(八)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大措施;
(九)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其他關係基礎性、戰略性、全局性,需由市人民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對一般行政事項決策,可以不通過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議決程式。但應當按照科學、效率、合法、公平原則,參照本規定有關要求,擇優決策,其決策內容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通報。
人事任免、行政問責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政府重大決策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科學決策原則。尊重客觀規律,運用科學的方式,做到現實性和前瞻性相結合,使決策符合社會發展規律;
(二)民主決策原則。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體現和反映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決策原則。按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正確履行法定職責。
第六條政府重大決策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除外。
第二章決策形式
第七條政府重大決策應當經過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替代會議議決。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按全體會議工作規則的要求進行。
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決定,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或市人民政府辦公會議、主要領導委託的分管領導對重大行政事項作出決策的,事後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通報。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代表本級政府對重大行政事項行使決策權。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承辦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的調研、方案起草與論證等前期工作。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託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有相應能力的組織完成專業性工作。
第三章方案準備
第十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深入開展決策調研工作,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情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和建議,形成決策調研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須對決策調研報告(包括資金預算)審核把關。
第十一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提供科學、全面、務實的決策備選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問題,或者存在爭議經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事項,應當根據公眾、專家或部門的不同主張擬訂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
決策承辦單位擬訂的決策備選方案,應當及時、全面、真實。
第十二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決策備選方案的科學性、可行性、合法性進行充分論證。涉及資源配置的決策,應當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結果可以量化的應當量化。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評審組對決策備選方案進行評審,形成綜合評審意見。
對涉及面廣、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採用政府網站、廣播電視等媒介公布或者採取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對政府重大決策備選方案的意見,並將備選方案提交政協機關協商,廣泛徵求意見,最後將收集意見及採納情況形成報告。
舉行公開聽證的,應當按照行政決策聽證程式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審議決定
第十三條決策備選方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前,須報經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同意。
第十四條提交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審議的政府重大決策議題,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確定。
第十五條提交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的決策事項,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一)決策備選方案及說明;
(二)風險預測報告;
(三)專家評審組綜合評審意見;
(四)有關機關和社會公眾意見的綜合資料;
(五)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特別是禁止性規定;
(六)經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的,應當同時報送分析報告。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政府重大決策方案,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可舉行;
(二)決策承辦單位向會議作決策方案說明,回答會議組成人員的詢問;
(三)決策事項的分管領導重點闡述意見,並提出決策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書面提出決策建議;
(四)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應當發表意見;
(五)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在組成人員討論之前不發表傾向性意見。
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可以對審議的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擱置以及再次審議的決定。
作出同意決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或其授權的分管領導簽發;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決策方案不得實施;作出修改決定的,屬文字性修改的,由主要領導或其授權的分管領導簽發,屬重大原則或實質內容修改的,應按程式重新審議;作出擱置決定的,超過一年期限,審議方案自行廢止;作出再次審議決定的,應按程式重新審議。
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一般應當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也可以根據少數人的意見或綜合判斷作出決定,但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參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對會議未定和決定不對外公開的事項以及會議討論情況,不得對外泄露。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做好政府重大決策會議記錄。
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決策會議舉行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缺席人員、列席單位及人員、特邀專家、記錄人等基本情況;
(二)決策事項以及主要問題;
(三)審議過程及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和表態;
(四)其他參會人員的意見;
(五)主要分歧意見;
(六)主要領導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形成政府重大決策檔案。
政府重大決策檔案,包括政府重大決策會議紀要、會議專項記錄、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報送材料,以及決策執行過程中涉及執行評估、督促檢查、公眾監督和反饋修正等有關材料。
第五章決策執行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對政府重大決策進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明確執行機構和工作要求,決策已明確執行機構的,按明確的意見執行。
涉及跨分管工作範圍的,原則上由一名分管領導負責,有關領導配合。
第二十三條有關執行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政府重大決策,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變相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重大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報告。
第二十四條根據政府重大決策執行要求,決策執行機構應當進行執行評估,並將評估結論報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督查室負責政府重大決策執行的檢查、督辦、考核等工作,根據決策方案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採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確保決策方案的正確施行,並及時向市人民政府領導報告督查情況。
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重大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決策執行機構提出質疑或建議。
第二十七條決策執行機構應當將政府重大決策執行情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決策承辦單位違反本規定,導致市人民政府決策失誤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赤水市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追究承辦單位主要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受委託的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組織,不履行契約約定,或者在政府重大決策過程中違反工作規則,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機構應依法解除契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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