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遵義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加強農業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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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關於加強農業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見
遵安辦發〔2009〕36號

正文內容

各縣(區、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委會、市直相關部門:
自《遵義市人民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即(39號令)頒布實施以來,由於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廣大水上安全生產工作者及從業人員的共同努力,使我市水上安全生產工作有了長足的進步,各類事故大幅度下降,基本杜絕了人員死亡事故的發生,為經濟建設安全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了積極貢獻。但在農自用船管理及使用上還存在一些急待明確和解決的問題,特別是隨著一大批電站水庫建成蓄水,新增水域面積擴大,農民生產生活自用船舶大量增加,水上安全的隱患突現,為及時解決存在問題,消除隱患。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當前應下大力氣抓好農自用船的安全管理。為此提出如下意見,請各地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級政府應高度重視水上安全生產工作

繼續深入貫徹執行《遵義市人民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和《貴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加大農自用船管理的力度,加強宣傳教育與培訓,進一步規範農自用船的建造管理與使用,健全農自用船管理制度。落實縣、鄉(鎮)、村、組與船主的安全生產責任,解決農自用船管理所需的人員、經費和裝備,加大執法查處力度。結合我市實際,各地應由政府牽頭,相關部門參加在7—10月期間,開展一次農自用船的全面清理整頓工作,有新增水域的單位,應作好新增水域農自用船的全面清理整頓工作,有新增水域的單位,應作好新增水域農自用船發展的調查規劃,引導農民有計畫、有目的、安全適用地投放和發展農自用船舶,堅決杜絕盲目無序發展,以免造成資金的浪費和新的安全隱患。

二、農業、交通等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

水上安全辦公室應充分發揮牽頭、領隊、綜合協調作用,幫助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全面落實安全監管主體責任。當前應重點幫助抓好鄉(鎮)船舶管理員和鄉鎮分管領導的業務培訓;開展新增水域的規劃發展調查;規範農自用船的檢丈、登記、發證;規範農自用船舶標誌標牌的製作和裝訂;設計適用型的農自用船型圖紙供農戶選擇使用;培訓落實規範的造船工(木)匠;對農自用船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頓,對船舶的用途進行準確定性,對“三無”船舶和低質量船舶進行取締淘汰;讓農自用船安全、規範、有序地運行和發展,為“三農”建設發揮更大的積極作用。

三、對鄉(鎮)船舶實施管理

農自用船屬鄉(鎮)船舶的範疇,鄉(鎮)人民政府是鄉(鎮)船舶的主管機關,鄉(鎮)人民政府應設定或指定相關部門,配備專(兼)職鄉鎮船舶管理員,對鄉(鎮)船舶實施管理。

四、農自用船的建(改)造(購買)與管理

(一)造船工匠與圖紙設計
1、鄉(鎮)船舶管理機構應就地物色推薦有一定技能的木匠作為當地的造船工匠,聘請海事船檢工程技術人員對其進行造船工藝業務的培訓指導。
2、鄉(鎮)船舶管理機構與海事部門,應根據不同水域的具體情況,設計幾種不同規格的船型(圖紙),向農戶推薦、由農戶自主選擇建造使用。
3、有條件的鄉(鎮)應培育發展鋼質造船廠。
(二)農戶需要建(改)造、購買農自用船的注意事項:
1、向村(居)委組織和鄉(鎮)船舶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備案。
2、就地建(改)造木質船舶的,應選擇當地船舶管理機構推薦的造船工匠和船舶設計圖紙。
3、需要建(改)造鋼質船舶或購買成品船舶,應選擇有資質,有圖紙資料,手續齊全的正規廠家及其生產的合格產品。

五、農自用船

農自用船是農戶(或鄰水居民)用於農業生產或生活所需的家用水上交通工具,不具備營業性運輸條件和資格,僅限於符合駕駛條件的家庭成員使用,嚴禁出租、轉借、嚴禁營業性運輸。根據其特殊的屬性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農自用船的業務技術管理作如下要求:
(一)船舶總長在10米以下的農自用船,船主憑居住地村(居)組織證明,向鄉(鎮)人民政府船舶管理機構申請船舶登記入戶。鄉鎮船舶管理機構對申請入戶的農自用船進行檢丈合格後,發給《貴州省鄉鎮自用船舶證書》。
(二)船舶總長在10米以上的農自用船,船主憑居住地村(居)組織證明,經鄉(鎮)人民政府船舶管理機構簽注意見後,向縣級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船舶登記入戶,縣級海事管理機構對申請入戶的農自用船檢驗合格後發給船舶檢驗合格證書,但日常管理仍屬鄉(鎮)人民政府。
(三)農自用船的基本技術條件應做到結構牢固,水密性能好,船型(長、寬、深)比例協調,隨船工(屬)具齊全有效。木質船舶材料不得有腐爛和缺損,灰縫不得有色裂、疏鬆、浸漏等缺陷。鋼質船船殼板、甲板、主要構件及焊縫無損傷,裂縫、脫焊及嚴重腐(銹)蝕等缺陷。
(四)經檢丈合格的農自用船舶應具備以下條件:
1、應在船舶兩外舷中部位置勘劃一條長40公分,寬2.5公分的白色載重線。其載重線的核定標準為:
①船長在7米以下,航行於湖泊、水庫的乾舷為15厘米,航行於河溪的乾舷為17厘米。
②船長在7米至10米,航行於湖泊、水庫的乾舷為17厘米,航行於河溪的乾舷為21厘米。
2、應在船舶倉內醒目位置標明準載(乘)人數,用藍底白字,每字及間隔不小於5厘米,其載(乘)員的核定標準為:
①船寬在1米以內,船長在7米以內的,核准載(乘)員1人(即除駕船人外,不準搭乘其它人員)。
②船寬在1米至1.2米,船長在8米以內的,核載2人(含駕船者)。
③船寬在1.2米以上,船長在10米以內的,核載3人(含駕船者)。
3、應在船舶倉內明顯位置裝訂上船舶名稱和號牌,其式樣與汽車牌照相似,其規格為長30厘米,寬13厘米,材質為金屬或塑膠,藍底白字。用所在鄉鎮地名作為船名,加一“自”字表示自用船,用一橫線作間隔,後面按船舶登記的順序號、用三位阿拉伯數字組成船舶編號,在同一塊牌子上噴寫出來,如:茅台自—001,即表示該船是茅台鎮的1號農自用船。
4、應隨船配置與航行水域相適應的梢、槳、蒿、攬繩、排水工具。按核定載(乘)員人數配足救生衣。

六、農自用船應每兩年進行一次審驗

對年審不合格的應責令船主進行維修,對失去維修價值的應強制報廢,對報廢船舶應收繳船名牌和船舶證書。

七、每半年進行一次統計上報

鄉鎮人民政府船舶管理機構對農自用船應,相關數據資料分別上報縣級農業、安監、海事等部門。

八、農自用船舶變賣、改變用途或主動報廢

船主應及時向鄉鎮船舶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九、農自用船主及駕船人要求

除應遵守船舶證書所規定的八條要求外,還應做到:
1、嚴禁超過航行區域行駛、嚴禁在水流速度大於3.5米/秒的水域中航行。
2、嚴禁裝載牛、馬、驢等大牲畜。
3、嚴禁裝載危險化學品。
4、嚴禁超員、超載,嚴禁超長(不得超過船長1米),超寬(不得超過兩舷各30厘米),超高(不得超過船平面以上50厘米)裝載運行。

十、農自用船準駕與管理

(一)申辦農自用船準駕條件是:
1、擁有農自用船的船主及家庭成員;
2、年滿16歲至65歲;
3、身體健康,熟悉水性,掌握船舶操作的技能;
4、10米以下農自用船準駕資格申辦由船主(或家庭成員)提出申請,村組簽注意見,經鄉(鎮)培訓合格,並在《貴州省鄉鎮自用船舶證書》船舶所有人姓名一欄逐一簽注其家庭準駕人員姓名。
5、10米以上農自用船準駕登記受理,由縣級海事機構負責。
(二)農自用船準駕人員的管理。
1、農自用船準駕人員隨同農自用船一起,每兩年進行一次審核。
2、如船主家庭成員發生變化,需要增減駕船人時,均應按程式申請辦理。

十一、加強執法監督與管理

(一)《貴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對違反農自用船管理相關條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停止航行,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航行的,暫扣船舶。”遵義市人民政府39號令將我市農自用船管理監督的責權授予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業主管部門,因此,農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依法行使對農自用船的行政處罰權。應以縣為單位依法統一製作執法文書,建立完善行政執法管理制度,儘快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二)對農自用船違反安全生產管理事項,法律法規又無明確規定的,農業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以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的形式予以解決,如船主有違反行為發生,按責任書事前約定,事後違約處理。

十二、事故的統計上報與調查處理

(一)農自用船發生事故,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在規定時間內逐級上報。
(二)農自用船發生的事故,由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組織開展調查處理。
(三)事故的統計上報以塊為主,條塊銜接。

十三、其它

船長:是指船舶縱中剖面船殼的最大長度
船寬:是指船舶中橫剖面船殼的最大寬度
乾舷:是指在船長中點處,從甲板線的上邊緣向下量至載重線上邊緣的垂直距離。
遵義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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