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邀請人大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辦法

每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前,常委會辦公室、選任聯工委根據常委會本次會議議題,提出列席代表建議名單,經常委會分管代表工作的副主任審定後,由常委會辦公室下發會議通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通知代表本人和代表所在單位。 第五條 第六條

(2008年3月26日赤水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一般邀請3名以上市人大代表列席會議;也可以同時邀請1至2名省或遵義市人大代表列席會議;會議議題未涉及“一府兩院”工作時,可以不邀請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條 每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前,常委會辦公室、選任聯工委根據常委會本次會議議題,提出列席代表建議名單,經常委會分管代表工作的副主任審定後,由常委會辦公室下發會議通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通知代表本人和代表所在單位。
第四條 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代表,參加審議時可以書面或口頭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審議發言不受法律追究;但沒有表決權。
第五條 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無固定收入的人大代表,由常委會辦公室按《市人大常委會開展活動補助標準》發給誤工補貼、交通費;代表所在單位應為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提供方便,妥善安排好工作,確保代表按時列席會議,並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獎金和其他待遇。
第六條 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代表,會前應圍繞本次常委會會議議題開展調研活動,廣泛聽取民意,為參加會議做好準備;因故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在會前向常委會辦公室請假;會議期間,要遵守會議紀律,嚴守國家機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傳播。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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