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一般邀請3名以上市人大代表列席會議;也可以同時邀請1至2名省或遵義市人大代表列席會議;會議議題未涉及“一府兩院”工作時,可以不邀請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條 每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前,常委會辦公室、選任聯工委根據常委會本次會議議題,提出列席代表建議名單,經常委會分管代表工作的副主任審定後,由常委會辦公室下發會議通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通知代表本人和代表所在單位。
第四條 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代表,參加審議時可以書面或口頭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審議發言不受法律追究;但沒有表決權。
第五條 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無固定收入的人大代表,由常委會辦公室按《市人大常委會開展活動補助標準》發給誤工補貼、交通費;代表所在單位應為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提供方便,妥善安排好工作,確保代表按時列席會議,並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獎金和其他待遇。
第六條 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代表,會前應圍繞本次常委會會議議題開展調研活動,廣泛聽取民意,為參加會議做好準備;因故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在會前向常委會辦公室請假;會議期間,要遵守會議紀律,嚴守國家機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傳播。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