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跟蹤督辦的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落實情況;
(三)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的研究落實情況;
(四)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視察和專題調查研究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辦理落實情況;
(五)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由“一府兩院”或有關部門辦理事項的落實情況;
(六)上級人大常委會交辦和市人大常委會轉辦的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的辦理落實情況;
(七)其它需要跟蹤督辦的事項。
第三條 跟蹤督辦的原則:堅持黨的領導、依法辦事、不包辦、 集體行權、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列跟蹤督辦事項,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以公文形式交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執行或者研究處理。有關工委室應在交辦一個月後進行跟蹤督辦,了解進展情況,指出存在問題,提出具體要求。
第五條 跟蹤督辦機構:
(一)跟蹤督辦工作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常委會分管領導組織進行;
(二)綜合性的跟蹤督辦事項和涉及兩個以上(含兩個)工委室的,由常委會辦公室組織實施督辦,相關工委參與;
(三)單一性的跟蹤督辦事項按照對口負責的原則,由常委會對口工委督辦。
第六條 跟蹤督辦的方式包括:電話督辦、發函督辦、視察檢查、專題調查、聽取專項工作情況匯報等,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綜合運用其他法定監督形式進行跟蹤監督。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交辦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制定執行市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處理審議意見和落實其他監督事項的工作方案,並將工作方案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第八條 常委會各工作機構在開展跟蹤督辦工作前,除電話督辦、發函督辦外,應擬出工作方案,經常委會主任審定後實施。
第九條 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跟蹤督辦的情況,特別是跟蹤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重要情況向主任會議匯報,必要時由常委會辦公室發文通報。
第十條 承辦單位及責任人,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予以處理或追究責任:
(一)沒有正當理由不能按規定的時限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執行情況的;
(二)拒不接受督辦的;
(三)拒不辦理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主任會議交辦意見的;
(四)拒不執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的。
第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可以對有第十條所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作如下處理:
(一)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二)責成有關機關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三)對由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可以由主任會議向人大常委會提出撤銷職務案;對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員,可以經主任會議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由人大常委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案。
第十二條 “一府兩院”認為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交辦意見失當的,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複議意見,陳述理由,常委會應認真複審,作出決定,給予回復。但在常委會沒有變更或撤銷之前,應予執行。
第十三條 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對跟蹤督辦事項,要逐項進行跟蹤督辦,確保監督事項落實到位。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