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礦管系統政務信息工作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礦管系統政務信息工作,逐步實現礦管系統政務信息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網路化,充分發揮政務信息對礦政管理工作的決策、宣傳引導和經驗交流等作用,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政務信息工作的部署和省國土資源廳《政務信息工作暫行辦法》的工作要求,結合我市礦政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礦管系統政務信息工作必須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堅持實事求是和“貼近生活、貼近熱點、貼近政務”的原則,切實做到迅速、準確、及時、安全報送
第三條礦管系統政務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依據國土資源廳關於國土資源系統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務信息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收集、處理、通報、存儲政務信息,為本級及上級領導決策和指導工作服務;開展政務信息工作經驗交流,了解和指導下級單位的政務信息工作;組織政務信息工作人員培訓;加強調查研究,不斷提高政務信息工作質量。
第四條 縣(市)礦產主管部門應增強政務信息工作意識,完善政務信息工作各項規章制度,關心政務信息員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把本單位的政務信息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第五條 政務信息工作是市、縣(市)礦產主管部門辦公室的一項重要職責,要確定專人負責。由礦產主管部門辦公室負責匯集、處理轄區內的相關政務信息,根據需要每年組織1-2次政務信息工作交流與培訓。
第六條 礦管系統政務信息工作堅持區分層次,搞好服務的原則。在為黨委、政府了解情況、作出決策提供有效服務的同時,以為本級礦管部門服務為重點,積極為上級和下級礦管部門服務。
第二章 政務信息工作網路和政務信息員
第七條 各縣(市)礦管局辦公室是本單位綜合協調部門,也是政務信息匯集、傳播的樞紐和中心。要進一步強化辦公室政務信息報送責任,切實抓好政務信息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及時完成政務信息的採集、篩選、加工、編報等日常事務,形成快速高效的政務信息工作網路。
第八條 各縣(市)礦管局辦公室主要負責人是信息上報工作第一責任人,同時指定本單位1至2名工作人員擔任政務信息員,並歸口辦公室管理,具體負責本單位的政務信息採集、綜合、分析、上報和宣傳工作。市局各科(室)、直屬分局、市礦產資源監察支隊、礦業權交易中心、市地質隊要確定一名信息負責人和一名兼職政務信息員,具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政務信息的蒐集、整理和報送工作。
各縣(市)礦管局、市局機關各科室和直屬分局、市礦產資源監察支隊、礦業權交易中心、市地質隊的政務信息工作責任人和政務信息員由所在單位審核批准後及時報市局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政務信息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政務信息工作,把握基本的工作方法和程式,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二)熟悉國家政策尤其是國土資源領域的大政方針和本單位各項工作的開展情況;
(三)具有良好的綜合分析能力、文字功底和協調能力;
(四)善於把握大局,有較強的政治敏銳性和鑑別力,具有一定的快速反應能力;
(五)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保密法規和制度;
(六)努力學習,著力提高自身的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
第十條 政務信息員的基本任務:
(一)主動了解國家巨觀經濟政策、礦產資源政策法規、本單位工作動態、所在縣(市)礦產資源發展情況和重要事件;
(二)協調本單位的政務信息工作,全面、準確、及時、客觀地收集、整理、報送政務信息;
(三)與上一級礦管部門辦公室經常保持聯繫,承辦有關政務信息事務。
第十一條 政務信息員的基本權利:
(一)按有關規定調閱本單位與采編政務信息有關的資料、上級機關下達的內部檔案,列席有關會議與活動,優先了解本單位各項政策及有關方面的工作動態;
(二)對本單位的政務信息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參加政務信息會議及業務培訓活動。
第三章 政務信息工作制度及報送方法
第十二條 政務信息應一事一報。在政務信息報送時,下級礦管部門向上級礦管部門報送的信息,必須經本級礦管部門負責信息工作的領導審核和簽發;市局報送的政務信息,必須經市局辦公室負責政務信息工作的主任審核和簽發,對重要的信息,應向市局負責政務信息工作的領導匯報,經市局領導審核和簽發後方能報送。
第十三條 對上級領導批示,有關縣(市)礦管部門要及時通過信息渠道反饋領導批示的辦理情況。
第十四條 實行政務信息目標任務考核制度。全年基本目標任務:
各縣(市)礦管局全年向市礦管局報送的政務信息採用量為25條(以在贛南礦業網採用或被市局內部刊物刊登為準);全年向市礦管局上報以礦政管理或發展礦業經濟等為主要內容的調研文章2篇。
市局機關各科(室)、直屬分局、市礦產資源監察支隊、礦業權交易中心、市地質隊全年向市局辦公室報送政務信息採用量12條(以在贛南礦業網採用或被市局內部刊物刊登為準),報送以礦政管理或發展礦業經濟等為主要內容的調研文章1篇,。
急事、要事、突發事件要及時報送。縣(市)礦管部門在徵得市礦管局同意後,均可以直接向省廳上報緊急、重要信息。
市局辦公室定期向各縣(市)礦管局辦公室通報信息報送參考要點,供各單位蒐集、報送政務信息時參考。也可向有關單位發出重要信息預約通知,提出預約信息的內容、撰寫要求和報送時間。各單位應按要求組織專人蒐集整理和撰寫材料,並要求保質保量按時上報。
第十五條 政務信息報送的時限要求:
(一)國土資源部和省國土資源廳及市委、市政府領導到各單位檢查指導工作情況,各類動態事件、熱點問題,應在事後2個工作日內報送;
(二)重大突發事件和重大地質災害必須在4小時內上報,並做到及時續報、結果終報;
(三)省國土資源廳和市礦管局專約、專報信息,要嚴格按照約稿內容、時限和形式,按時、保質報送;
(四)其他政務信息應及時報送。
第十六條 各單位在政務信息的存儲、處理、傳輸的過程中,對有密級的政務信息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和處理,保證涉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七條 為了保證政務信息報送的迅速、準確、及時,按要求通過網路電子郵件和內部網路系統的形式向市局報送(保密政務信息按規定另行報送)。上報的政務信息可以是文字、表格和圖片,文字信息要求用Word格式,表格信息要求用Word或Excel格式,圖片信息要求用JPG格式並要附上圖片說明,以電子文檔格式傳送至相應的電子信箱。
第十八條市局及各 縣(市)礦管局辦公室對採用後的政務信息原件和領導簽批件應妥善保管,並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移交保管。對有密級的政務信息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和處理。
第四章 政務信息的內容及質量要求
第十九條 政務信息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的工作部署情況。包括採取的措施,民眾的反映,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工作意見、建議;
(二)上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國土資源部門領導到本單位檢查指導工作的情況;
(三)本單位工作的新思路、新經驗、新舉措以及取得的新成績;
(四)本級黨委、人大、政府出台的有關礦產資源管理的政策法規、規範性檔案和領導對有關工作具體講話、批示等指示精神以及貫徹落實情況;
(五)礦產資源管理工作中出現帶有傾向性、苗頭性的新情況、新問題或預測、預警的政務信息以及採取的對策;
(六)與礦管部門密切相關的重大社情民意及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
(七)本級礦管部門重大突發事件、5人以上群體性上訪事件和本行政轄區內重大地質災害情況;
(八)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及社會各界對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批評、監督情況及處理結果;
(九)各級礦管部門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和隊伍建設活動的情況;
(十)上級機關要求收集、報送的信息;
(十一)領導關注的其他重要情況。
第二十條 上報信息要求:
(一)內容要客觀真實,主題明確、文題相符、格式規範、言簡意賅、數據和術語準確,有情況;
(二)報送信息及時、快捷,重、特、大、突發性事件必須在第一時間內報送;
(三)文字精煉;
(四)有喜報喜,有憂報憂,喜憂兼報;
(五)信息要有重點,突出礦產資源管理中心工作;
(六)信息要有新情況、新內容,並突出本地、本部門特點。
第二十一條 政務信息員應把握政務信息的文字加工、送審等各個環節,實行嚴格的責任制,確保工作質量和政務信息安全。
第五章 政務信息工作考評
第二十二條 市礦管局、各縣(市)礦管局辦公室要建立政務信息報送台帳,每季度通報一次各單位政務信息報送及採用情況,督促各單位完成政務信息報送任務。
第二十三條 量化政務信息報送任務,將信息報送工作納入各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評內容,並根據完成政務信息報送基本目標任務的情況實施獎懲。市級以上採用的政務信息和調研文章具體計分和加分辦法(以被採用為準):
(一)政務信息基礎工作達標的計20分;
1、成立了政務信息工作領導小組,各項工作正常開展計5分;
2、明確了政務信息工作分管領導,落實了專職信息員的計5分;
3、按規定程式嚴格把關審批上報的各類政務信息,並及時保質上報,信息資料檔案管理規範計5分;
4、制定政務信息工作方案、落實工作措施和責任、建全了政務信息工作管理制度的計5分。
(二)完成本單位或本科室政務信息和調研文章基本目標任務的記80分。其中:
縣(市)礦管局:完成贛南礦業網信息採用任務的計50分,其中,每月至少完成採用2條,每條2分,每超一條加1分;完成向市局上報調研文章任務的計30分,每半年完成一篇,每篇15分,被市局採用一篇另加5分,沒有完成報送任務的每篇扣15分。
市局機關各科室、直屬分局及下屬單位:完成贛南礦業網信息任務的計50分,每月至少完成採用1條,每超一條加1分;完成向市局上報調研文章任務的計30分, 被市局採用一篇另加5分,沒有完成報送任務的每篇扣15分。
(三)報送的政務信息被贛州市政府、江西國土資源廳入口網站或內部刊物採用的每1條另加3分。
(四)報送的政務信息經省廳轉報省委、省政府和國土資源部被採用的每條另加5分。經省委、省政府和國土資源部轉報中辦、國辦被採用的,每條另加10分;廳領導有批示的,每條加10分、省領導有批示的,每條加20分,中央領導有批示每條加30分。
第二十四條 根據各單位各科室全年累計得分情況,分別按一、二、三等獎評出政務信息工作先進單位。先進單位分二類考評:縣(市)礦管局為一類,市局機關各科室和直屬分局及下屬單位為二類。
根據工作實績評出政務信息工作先進個人。
第二十五條 市礦管局於次年第一季度對上年度所採用的政務信息進行評選,評選出的先進單位、先進個人和優秀政務信息稿件若干篇,並給予通報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在贛南礦業網及市礦產資源管理局內部刊物採用的政務信息等兌現稿酬,稿酬標準為:政務信息每條30元,調研文章每篇100元。鼓勵向市級以上網站和報刊雜誌報送稿件,對於被刊登的稿件,各單位應參照以下標準對投稿人兌現獎勵:其中政務信息,中央級每篇200元,省部級每篇150元,市廳級每篇50元;刊發文章,中央級每篇500元,省部級每篇400元,市廳級每篇300元。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要認真做好緊急信息報送工作,若發生緊急信息遲報、漏報、瞞報的,取消政務信息評比先進的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要通報批評,並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上報政務信息失實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扣分,造成嚴重影響的,取消該單位政務信息工作評先資格,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礦產資源信息化基礎建設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礦管局應當加強政務信息工作現代化技術手段的建設,在國土資源系統“金土工程”電子政務平台上開發“政務信息報送審核系統”,保證政務信息工作的正常開展,實現信息迅速、準確、安全地處理、傳遞和存儲。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礦管局信息工作人員要積極運用計算機網路和信息技術,熟練掌握信息化知識和套用操作技能,加大在信息網上傳輸、存儲和加工能力,逐步實現信息處理無紙化。
第三十條 各縣(市)礦管局應當逐步建立電子信息數據資料庫。收集、整理和儲存一些基本的和重要的數據資料,以適應隨時調用的需要。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贛州市礦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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