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款慈善

贓款慈善

贓款慈善,顧名思義是指一些貪官拿收受的賄賂款捐給福利院等做“慈善”。官員貪污受賄,收的是不義之財,不管這些錢是變相受賄,還是自己獲利,那都是對錢財的非法處置,畢竟錢已經到了自己手中,自己是貪污受賄的直接操作者。事實上,最高法和最高檢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已經有明文規定,飯食非法獲取財物的貪污受賄行為,不管事後贓款贓物的去向如何,即便用於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也不影響貪污受賄罪的認定。

概述

贓款慈善贓款慈善
2016年6月,中紀委官方網站發表了一篇寧夏回族自治區經信委原副主任高重瞳案件警示錄,這篇題為《一本糊塗賬,一份糊塗愛,帶來一個家庭的悲劇》的懺悔錄有這么一句話,“剛走上領導崗位時,高重瞳還是一個自律意識很強的人,對一些開發商送來的現金、購物卡,她或直接拒絕,或上交單位,或當著開發商的面,以開發商的名義直接捐給學校、福利院” 。

乍一看,將贓款捐予福利院和學校,至少用途算是歸於正路,相較那些動輒驕奢放縱者,或包養情婦、或吃喝揮霍,最終徒剩罵名,這樣的落馬方式倒還落下些許“好名聲”。可恰是這樣一名“心繫慈善”的女官員,因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從小心翼翼到肆無忌憚,從信念堅定到自律崩塌,所謂的“義舉”無非成為了一種漸漸淪陷的前期掙扎罷了 。

性質

官員貪污受賄,收的是不義之財,不管這些錢是變相受賄,還是自己獲利,那都是對錢財的非法處置,畢竟錢已經到了自己手中,自己是貪污受賄的直接操作者。同樣,為了讓自己心安,把部分贓款拿去捐贈就可以洗脫貪污受賄的嫌疑嗎?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通過捐款就可以抹去貪污腐敗的罪證嗎?如果用捐款求心安來“將功抵過”,那豈不是給貪官們一個“暗箱操作”的機會,反而貪污受賄會變本加厲;另一方面,將錢捐給學校或是鄉村,不管是用自己的名義還是他人的名義,其性質都是一樣的,贓款就是贓款,用贓款來施善其性質大同小異,而這樣的“偽裝”捐款是另類的貪腐。

本質

從一些“貪官慈善家”的表現來看,他們的確拿出了一部分贓款用於社會捐贈,但也有相當大部分的貪腐所得用於個人享受和揮霍。難道我們能因為“捐贈”的“小善”而忽略其貪腐受賄損公肥私的“大惡”嗎?這就相當於做了壞事之後,燒香磕頭求神佛保佑一樣,你願意上蒼庇佑這樣的人嗎?

不管最後贓款去向如何,貪腐行為都是在出賣國家的公權力,是在以權謀私,是在損公肥私。行賄受賄無外乎權錢交易,撇開贓款去向不說,貪官們給予行賄者的那些“便利”本身就是一種罪惡,就給公眾利益和國家利益造成了損失。倘若因贓款流向“慈善”而忽略了這一關鍵問題,那不是成了選擇性失明嗎?不是讓有些人因此而成為了漏網之魚嗎?

所以說,千萬不要被貪腐官員那些看起來披著“慈善外衣”的行為所蒙蔽。不管貪官們給自己的行為貼多少金,不管他們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找多少看起來值得同情和理解的藉口,都不能掩蓋他們違法犯罪的事實。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慈善更不能成為貪腐者們可以任意進出的“後門”!

媒體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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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以往案例,將贓款“妥善利用”的落馬官員還真是不少,有的上交“廉政賬戶”、有的捐資助學、贊助公費,甚至有基層幹部將所收賄賂用於扶貧。而每當這些官員落馬,在辯解之詞中總要大談一番其用途之利,自恃沒有將贓款用於個人揮霍,想以此博得法紀寬恕。誠然,隔斷來源僅就用途來講,捐資助學、熱心慈善,其本身是好事一樁,但一旦與貪腐受賄扯上關係,再是好心也終歸是“金絮其外,敗絮其中”。針對於此,《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便有明確規定此類行為“不影響貪污罪、受賄罪的認定”,因此,再多辯解無非竹籃打水一場空,最終成為典型,徒增些飯後談資罷了。

同理,諸如一些落馬官員利用公款炒股、投資,哪怕賺了錢、填了窟窿,其貪腐本質未變。說直白一些,根本原則就一句話:這筆錢不屬於你。既不是合法財產,又有何資格去使用它,行賄贓款也好、管理公款也好,“不伸手”是為底線,一旦觸碰底線,不論用作何處,已然無須多論妥與不妥。《元史》載許衡典故,在面對路邊梨樹、行人不顧自律的採摘時,許衡面對鼓動,依然堅持“梨雖無主,我心有主”。錢財富貴,來與不來或許自有因果,但收與不收、用與不用卻是廉潔自律應當思考清楚的問題,止於行動則兩袖清風,踏出一步則終成敗筆。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千年教訓至今迴響,縱使女官員的贓款用於慈善,也終究改變不了貪腐事實,更改變不了法紀嚴懲的決斷。話說回來,這些看似用得恰當、使得乾淨的贓款,其來源是否曾有追究?是一次權錢交易的衍生物,還是一筆無義搜刮的百姓財?或許正是這些現金、購物卡,造就了一次暴力拆遷,也或許正是這些高價禮品,為豆腐渣工程打開了通途大門,如此想來,這些贓款還算用得乾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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