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量

購進量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能源經銷企業(批發、零售企業)用於銷售的能源購進數量,另一種是能源使用企業用於消費的能源購進數量,這兩種能源購進量分別在不同表式中統計。

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性質劃分,購進量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能源經銷企業(批發、零售企業)用於銷售的能源購進數量,另一種是能源使用企業用於消費的能源購進數量,這兩種能源購進量分別在不同表式中統計。
能源使用企業能源購進量,指能源使用單位在報告期內外購的、用於本企業消費的各種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能源使用企業能源購進量由能源使用企業填報。《能源統計報表制度》中需要填報這一指標的報表是P205-1表。
購進量的核算原則是:
(1)計算購進量的能源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已實際到達本單位;
二是經過驗收、檢驗;
三是辦理完入庫手續;
但是,在未辦理完入庫手續前,已經投入使用的或已經銷售的,要計算在購進量中;使用多少,計算多少。
(2)“誰購進,誰統計”。
凡屬本單位實際購進的,符合上述原則,不論從何處購進,均應計算在內,包括作價購進的加工來料。
凡屬本報告期實際購進的,辦理完入庫手續,即計算購進量;什麼時間辦理入庫手續,什麼時間計算購進量。
根據以上原則,下述情況不能計算在購進量內:
(1)供貨單位已發貨,但尚未運到本單位,即使已經付款;
(2)貨已運到本單位,但尚未辦理驗收、入庫手續的;
(3)經驗收發現的虧噸,(按驗收後的實際數量計算購進量);
(4)借入的,自產自用的,車間、工地上年領用今年退回的,以及加工來料(作價的除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