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1987年07月,任中國人民銀行計畫資金司中央資金處副處長(期間於1987年8月至1988年10月,任中央講師團張家口分團副團長、黨支部書記);1994年02月,任中國人民銀行計畫資金司中央資金處處長;
1994年10月,任中國人民銀行計畫資金司銀行二處處長;
1997年05月,任中國人民銀行信貸管理司副司長;
1998年08月,任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二司副司長;
2003年04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監管二部副局級幹部;
2003年07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籌備組組長;
2003年09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5年12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黨委辦公室)主任;
2009年01月至2012年09月,任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同時分別於2009年6月,擔任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副會長,2011年11月,擔任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副會長。
2012年09月,起任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
社會兼職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副會長;
中國科技金融促進會副理事長;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委員、常委;
北京市青聯委員、常委;
中國金融學會理事;
中國國際金融學會理事會副秘書長;
北京金融學會副會長;
中華民族文化促進會常務理事;
中國金融青年論壇常務理事長;
《銀行家》雜誌編輯委員會委員。
長期從事貨幣政策、信貸管理和金融監管等工作曾獲得“中國科技與金融青年優秀論文”獎。
主要著作
《金融監管理論與實物》、《現代金融企業制度政策與實務》、《城市信用社管理政策與實務》、《透析金融問題 促進金融發展》、《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案例與分析》和《金融自由化背景下的審慎監管》等。
人物提議
2017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賴小民提出建議=將春節法定假期由7天延長為15天,即假期由除夕延至元宵節”。對於部分運營單位或公共服務單位錯峰休假,保證春節期間人民生活的正常運轉。提高假期期間企業選擇生產經營時間的自主權,但要保證員工利益不受損失,以調休或補貼的方式進行補償。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4月,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個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0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賴小民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違背中央金融工作方針政策,盲目擴張、無序經營導致公司嚴重偏離主責主業,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造成惡劣政治影響;搞政治投機,為個人職務升遷拉關係,搞美化宣傳個人,撈取政治資本,參加迷信活動,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講排場、擺闊氣,揮霍浪費國家財產,違規組織公款宴請,頻繁在私人會所和高檔餐廳接受私營企業主宴請,安排或接受下屬單位公款接待親屬旅遊。違反組織紀律,在人大代表選舉和幹部推薦過程中搞非組織活動,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任人唯權、任人唯利、任人唯圈,嚴重污染企業政治生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利,與多名女性搞權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決定公司重大事項,越級插手具體項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
賴小民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完全喪失,黨性原則蕩然無存,擅權妄為、腐化墮落、道德敗壞、生活奢靡,甘於被“圍獵”,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並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且毫無顧忌、不知敬畏、變本加厲,政治問題與經濟問題相互交織,民眾反映特彆強烈、腐敗問題特別嚴重、性質特別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賴小民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8年11月,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訊息,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案件,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對賴小民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2月,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涉嫌受賄、貪污、重婚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調查終結後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管轄,交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賴小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賴小民,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賴小民利用擔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主任,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兼)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夥同他人,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巨額公共財物;在與妻子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她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