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許可和衛生註冊評審員管理辦法

第三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檢驗檢疫局)負責對全國評審員的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國家檢驗檢疫局和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對各自註冊的評審員應加強管理。 第十七條評審員資格證書格式由國家檢驗檢疫局統一制定。

質量許可和衛生註冊評審員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
第 15 號
現發布《質量許可和衛生註冊評審員管理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李長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質量許可和衛生註冊評審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進出口商品質量許可、進出口食品和動植物產品檢疫衛生註冊(以下簡稱衛生註冊)工作的管理,保證評審工作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申請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出口商品質量許可及衛生註冊的生產企業實施評審的人員(以下統稱評審員)資格的評定、註冊和管理。
第三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檢驗檢疫局)負責對全國評審員的統一管理。
國家檢驗檢疫局和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範圍分別負責評審員資格評定、註冊和管理。國家檢驗檢疫局和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分別組成評審員資格評定小組,負責評審員資格評定工作。

第二章 評審員條件

第四條 各地檢驗檢疫機構和經中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實驗室認可委員會(CCIBLAC)認可的檢測機構中有關從事進出口商品質量許可和衛生註冊評審的人員均可申請評審員資格註冊。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評審員應熱愛本職工作,作風正派,有較好的組織管理、判斷分析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二)評審員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具備有關產品生產加工、產品標準、檢驗檢疫衛生方面的專業知識,熟悉質量管理和檢疫衛生管理理論以及評審標準,掌握評審方法和技巧。
承擔對國外生產企業評審任務的評審員還應具備相應的外語條件。
(三)評審員分評審員和主任評審員。評審員和主任評審員應分別具備所要求的學歷、培訓經歷、工作經歷和評審經歷,主任評審員還應具有獨立組織評審的能力。

第三章 評審員職責

第五條 評審員應努力學習、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
第六條 評審員應按評審要求和程式對國內外生產企業實施評審,並對獲證企業進行日常監督和複查工作。
第七條 評審員實施評審時,應及時發現和正確判斷生產企業存在的問題,報告所發現的情況並做出恰當的結論。保存好有關評審記錄、報告,如實向評審組匯報。
第八條 評審員對被評審企業的技術資料、檢測數據、記錄、審查意見等負有保密責任。
第九條 評審員在評審工作中,應堅持原則,客觀公正,秉公辦事,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因評審活動損害被評審企業的利益,不得在被評審企業內兼職,不得參與有損公正的任何活動。
第十條 主任評審員負責領導評審組的工作,代表評審組與被評審方聯繫,組織實施對生產企業的評審,負責向審批機關提交評審報告。

第四章 評審員註冊和管理

第十一條 負責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和進口檢疫衛生註冊的評審員由國家檢驗檢疫局統一組織培訓、考核、發證,並經國家檢驗檢疫局評審員資格評定小組評定合格,由國家檢驗檢疫局審批、註冊,頒發評審員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負責出口商品質量許可和出口檢驗檢疫衛生註冊的評審員由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按照國家檢驗檢疫局的統一要求進行培訓、考核、發證,並經各直屬檢驗檢疫局評審員資格評定小組評定合格,由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批、註冊,頒發評審員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評審員註冊有效期為三年,在註冊有效期內可以接受檢驗檢疫機構或其指定機構的聘任。
已註冊的評審員在註冊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由本人向原發證機構提出繼續註冊申請,經評定符合條件的,予以繼續註冊,有效期順延三年;經評定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註冊。逾期不提出申請的,其評審員資格自行失效。
第十四條 國家檢驗檢疫局和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對各自註冊的評審員應加強管理。評審員每年應向註冊單位報告工作情況。
第十五條 國家檢驗檢疫局或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對已註冊的評審員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吊銷註冊資格:
(一)徇私舞弊,故意出具失實報告;
(二)評審活動中發生較大失誤,並產生嚴重後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評審員條件和註冊程式在《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評審員註冊管理細則》、《出口商品質量許可制度評審員註冊管理細則》、《進出口衛生註冊評審員註冊管理細則》中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評審員資格證書格式由國家檢驗檢疫局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商檢局發布的《進出口商品生產企業質量體系評審員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