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介紹
質押權人又叫質權人,是指占有財產,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
享有權利
占有質物
質物應當為動產,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也可用作質押。
收取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的孳息,但質權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質權人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的保全
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定,將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優先受償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並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後,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轉質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可以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以擔保自己的債務。但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於原質權。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義務
1)質權人不得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
2)質權人不得擅自轉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