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物的監管
下列情形監管終止:
1、質押關係消滅,質權人發出《解除質押監管通知書》;
2、原監管人為新的監管人所取代。
下列情形監管不得終止:
1、質押物監管協定期滿,但質押關係未消滅;
2、質押物部分解除監管,質權人發出《解除部分質押物監管通知書》。
質押物的置換原則
1、質押物的置換應得到質權人的確認和批准。質押人要求置換質押物可直接向質權人或通過監管人向質權人提出申請,監管人憑質權人出具的《質押物置換通知書》執行,或經質押雙方事先約定,在一定限額、一定期限內置換質押物,監管人憑質權人《質押物置換授權書》監督執行;
2、質押物的置換步驟一般應“先進後出”和“等額進出”或“進出同步”,限額內先行放行的質押物,監管人應根據質押雙方約定,在規定期限內監督質押人補足質押物,逾期應向質權人提供書面報告;
3、除非質權人書面批准,質押人對質押物進行異物置換應該另行予以檢驗評估。
質押物的移交
1、質押物移交時,監管人應按《質押物監管協定》收取監管費用,未收取的,可請求質押雙方協助行使留置權;
2、監管人應另行編制《質押物交接清單》,會同原質押物接收人或原質押雙方共同核對清點,各方在交接表上籤字確認後交付實物。
質權人對損壞質押物的責任
《擔保法》第69條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第73條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抵押擔保與質押不同,抵押的債務人也以繼續占有抵押物,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償還債務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