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價指數的分類
它分為單項商品質價指數和質價總指數兩種。
單項商品質價指數是反映某一種商品質價不符變相漲價程度的相對數。其計算過程為:(1)估算商品質量降低或提高的程度。(2)用質量降低和提高的程度乘原來的商懾價格,推算出該商品質價相符的價格。(3)把該商品實際價格與推算出來的質價相符的價格進行比較,即得該商品質價指數。計算公式為:
由於商品質價不符,對居民貨幣支出的影響,一般是計算單項商品報告期零售額和報告期按質價相符價格計算的零售額之差。說明居民因質價不符增加或減少的支出額。計算公式為:
影響居民貨幣支出增減額=某商品報告期零售額
價格統計質價總指數是綜合反映質價不符的各種商品變相漲(跌)價程度和趨勢的相對數。它是把報告期各種質價不符商品的實際零售額與各種質價不符商品按質價相符的價格計算的零售額進行對比。計算公式為:
公式分子與分母的差額表示由於商品質價不符而影響居民貨幣支出的增減額。為了全面反映市場奮品價格的實際變化情況,計算物價指數時必須考慮質價是否相符這個因素。商品質價指數可以消除物價指數受質價不符的影響。
編制商品質價指數的一般原則
商品質價指數,是物價指數的一種,編制質價指數,也必須遵循物價指數理論規定的原則。商品質價指數,又是商品零售物價指數的補充和修正,因而它又受到編制零售物價指數的具體要求所制約。由此,針對這一指數的特性,在編制時,則應注意以下原則。
1.商品質價指數的口徑問題
質價指數的口徑,理論上應與其所修正的零售物價指數相一致。因為商品質量的可比性,是計算物價指數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要保持指數的真實性,就要使相比較的商品,不僅在類別上、範圍上,而且質量上具有嚴格的可比性。各條零售渠道,各種價格形式,各個商品類別等口徑的零售物價指數,如果客觀上一定範圍出現了質價脫節,特別是變相漲價的現象,都要求計算質價指數,對相應的零售物價指數進行必要的調整與修正,以反映零售物價的實際變動程度。
在現實中,商品的議價和市價,受牌價的影響,並受市場商品供求平衡狀況的制約。因此,對商品質價的變動,難以做出懇切的結論。同時,在我國國內市場,牌價商品是計畫價格的主體,其經營商品的絕大部分,又是人民生活必需品。所以,牌價商品是穩定市場物價的關鍵,是商品質價檢查的重點。實踐所編制的商品質價指數,實際上是國營商業牌價商品的質價指數,其口徑與現行國營商業零售牌價指數一致。
2.商品質價指數的商品範圍問題
商品質價指數調查的商品範圍,理論上應該是某一總體的全部商品,既包括質量下降的商品,也包括那些質量不變和質量提高的商品。商品的質價指數,是由於商品質量降低和質量提高,所引起質價變動的平均趨勢。無論商品質量降低或質量提高,所引起的質價變動,都影響著居民購買消費品的貨幣支出。
實踐中,由於生產技術的進步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使商品質量改善,而成本並不增加,甚至有所下降。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商品一般不相應調價。如果質量和成本部有提高的商品,在新老商品都能銷售的情況下,一般另立型號按質論價。從而對質量提高的商品,由於當前為數不多,在計算商品質價指數中,常做為質價相符的商品處理,但也有些地區作為價格下跌據實處理。在商品生產中,常由於原材料、工藝和技術等方面的原因,使商品的質量在基本穩定之中,有一定程度的擺度。從而在商品的質量標準中,對主要質量指標規定適當的公差。對那些質量一時下降,但沒有超過質量公差的商品,一般亦應做為質價相等的商品處理。
商品的變相漲價,是有主客觀因素的。主觀因素是某些生產和商業單位的經營思想不端正,用變相漲價的手段牟取非法利潤;客觀因素是市場商品供不應求,或計畫價格的某些不合理等。這些主、客觀因素,在客觀經濟發展的一定條件下,仍將繼續存在。特別是當國民經濟比例失調嚴重,市場供需差額擴大的情況下,隨意提價或變相漲價的現象則更會增長。隨之檢查和制止商品的變相漲價和隨意提價,是商業部門經常的任務。因此,隨意漲價和變相漲價引起的商品質價脫節,懸商品質價指數的研究重點。實踐中的質價指數,實質上是商品質價不符變相漲價指數。
3.商品質價指數的權數問題
居民日常生活消費商品,由於它們與城鄉居民生活關係的密切程度不同,其質階變動的程度,對零售物價總水平與居民消費支出的影響也不同。因此,計算商品質價指數,也必須用零售商品的實際構成為權數,進行加權汁算。編制商品質價指數的終極目的,是對零售物價指數進行必要的補充和修正。商品質價指數權數的選擇。就必須與所補充的零售物價指數權數一致。在實際編制質價指數時,就可以直接採用相適應的零售物階指數權數,並用以分析對居民消費支出的影響。
4.商品質價指數的基期問題
要計算商品質價指數,就要取得商品質量變動的資料,掌握作為比較的基礎商品質價相符的價格。實踐中就要求統計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對商品的質量進行技術測定,或必要的調查和座談。這顯然是一項涉及面廣,工作量較重的複雜工作。一般只能一定時期進行一次,而非逐年進行。從而商品質價指數,也是一定時期編制一次,根據研究的目的,選擇固定的基期。
作為比較基礎的基期質價相符價格,是決定質價指數代表性的關鍵。由於基期選擇的不同,計算的結果不同,甚至出現與實際完全相反的結論。當與商品質量穩定的時期相比,可能是質量下降了,如果與商品質量波動較大的時期相比,卻可能是質量提高了。這是在選擇質價指數的基期,以及使用質價指數時,所必須進行分析和密切注視的。因此,實踐中一股選擇商品質量正常的年份為基期,如一九六五年或一九五七年等。而不選擇那些商品質量變動不正常的年份,如一九六二年等。
5.商品質階指數的代表規格品問題
為了補充,修正零售物價指數,使之正確地反映零售物價的實際漲落,商品質價指數代表規格品的選擇,必須與現行零售物價指數代表規格品保持一致。
代表規格品選擇的數目,取決於具體研究任務。理論上如果是反映主要商品的質階變動,就要選擇能夠充分代表居民消費狀況的主要商品,並且要保持足夠的數目。商品選擇不當,或數目過少,都不能如實反映商品的質量變動程度。如果要反映全部零售商品的質價變動,則代表規格品要求與現行零售物價指數,在內容與數目上完全一致。實踐中,調查的重點,放在和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主要消費品上,特別是民眾反映比較大的商品上。在一般情況下,都低於零售物價指數的代表商品數目。在我國一九七七年進行的質價調查中,上海市調查200餘種,武漢市調查145種,大連市調查153種(包括服務項目),各調查的省市均大體類同。
質價指數的計算分析
例:某商品在質量變動前後的零售價格都是每隻20元,通過技術檢驗部門測定,該商品質量下降了8%,並且知道報告期該商品零售額為462萬元,則:
即該商品由於質價不符變相漲價了8.7%。由此使得居民貨幣支出增加額為:
測算質價指數的關鍵是確定商品質量的變動程度,這是一項專業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一般由專門的質量檢驗部門進行。上述公式同樣適用於由於商品質量提高,變相降價的情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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