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的理解為,賣淫一般是指補償既非屬於性慾方面的又非屬於感情方面的一切性行為,具體來說即為了性或感情方面的一切報償或樂趣而從事的性行為才是正常的,而且這種性慾或感情方面的報償或樂趣必須是來源於性行為本身。因而出於其他任何別的目的、動機、原因而與他人進行的性行為均屬於妓女賣淫。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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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組織賣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協助他人組織婦女包括男性賣淫,即為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提供方便、創造條件、...
罪名構成 罪行認定 司法解釋 -
介紹賣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
概念 構成要件 刑法條文 處罰 立案標準 -
強迫賣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概念 構成要件 處罰規定 刑法條文 司法解釋 -
引秀幼女賣淫罪
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作誘餌,或者採取其他手段,拉攏、勾引、勸導、慫恿、誘惑、唆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這裡的物質利益,是指除金錢以...
犯罪介紹 處罰內容 -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
構成要件 犯罪既遂 刑法條文 處罰 立案標準 -
引誘幼女賣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引誘幼女賣淫罪是指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行為。
構成要件 特徵 處罰 -
引誘婦女賣淫罪
引誘婦女賣淫罪指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婦女賣淫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徵:(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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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容留幼女賣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賣淫罪 法律條文 容留賣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