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化概念
資產證券化 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傳統的證券發行是以企業為基礎,而資產證券化則是以特定的資產池為基礎發行證券。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行的以資產池為基礎的證券稱為證券化產品。通過資產證券化,將流動性較低的資產(如銀行貸款、應收賬款、房地產等等)轉化為具有較高流動性的可交易證券,提高了基礎資產的流動性,便於投資者進行投資;還可以改變發起人的資產結構,改善資產質量,加快發起人資金周轉。
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行的以資產池為基礎的證券稱為證券化產品。
種類與範圍
1.根據基礎資產分類。根據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不同,可以將資產證券化分為不動產證券化、應收賬款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未來收益證券化(如高速公路收費)、債券組合證券化等類別。
2.按資產證券化的地域分類。根據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發行人和投資者所屬地域不同,可將資產證券化分為境內資產證券化和離岸資產證券化。國內融資方通過在國外的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de,簡稱SPV)在國際市場上以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向國外投資者融資稱為離岸資產證券化;融資方通過境內SPV在境內市場融資則稱為境內資產證券化。
3.按證券化產品的屬性分類。根據證券化產品的金融屬性不同,可以分為股權型證券化、債權型證券化和混合型證券化。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資產證券化的歷史不長,但相關證券化產品的種類層出不窮,名稱也千變萬化。最早的證券化產品以商業銀行房地產按揭貸款為支持,故稱為按揭支持證券(MBS);隨著可供證券化操作的基礎產品越來越多,出現了資產支持證券(ABS)的稱謂;再後來,由於混合型證券(具有股權和債權性質)越來越多,乾脆用CDOs(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s)概念代指證券化產品,並細分為CLOs、CMOs、CBOs等產品。最近幾年,還採用金融工程方法,利用信用衍生品構造出“合成CDOs”。
有關當事人
資產證券化交易比較複雜,涉及的當事人較多,一般而言,下列當事人在證券化過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1.發起人。也稱原始權益人,是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機構或大型工商企業。
2.特定目的機構或特定目的受託人(SPV)。是指接受發起人轉讓的資產,或受發起人委託持有資產,並以該資產為基礎發行證券化產品的機構。選擇特定目的機構或受託人時,通常要求滿足所謂“破產隔離”條件,即發起人破產對其不產生影響。
3.資金和資產存管機構。為保證資金和基礎資產的安全,特定目的機構通常聘請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進行資金和資產的託管。
4.信用增級機構。此類機構負責提升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等級,為此要向特定目的機構收取相應費用,並在證券違約時承擔賠償責任。有些證券化交易中,並不需要外部增級機構,而是採用超額抵押等方法進行內部增級。
5.信用評級機構。如果發行的證券化產品屬於債券,發行前必須經過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6.承銷人。是指負責證券設計和發行承銷的投資銀行,如果證券化交易涉及金額較大,可能會組成承銷團。
7.證券化產品投資者。即證券化產品發行後的持有人。
除上述當事人外,證券化交易還可能需要金融機構充當服務人。服務人負責對資產池中的現金流進行日常管理,通常可由發起人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