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出售

資產出售是指資產所有人以資產所有權換取現金、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的一種交易行為。

基本介紹

什麼是資產出售

資產出售(Asset sale)

企業如需結束現有業務‌,‌通常情況下有三種選擇:清算、資產出售和股權轉讓。

資產出售是指購買方以現金、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為對價收購賣方公司全部或實質全部的資產而接管賣方公司的營業‌。對於購買方來講‌,‌也就是資產收購‌。

資產出售是中外合資企業退出,經營行業的一種常用的方式‌,‌這種方式並不消滅法人主體‌,‌所以在資產出售之後‌,‌法人只是獲得了資產出售的對價‌,‌理論上‌,‌資產出售所得對價還是法人財產‌,‌而不是股東財產‌,‌股東只享有所有者權益‌。

費用

資產出售通常涉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用、會計師費用、評估費用、交易成本費用、資產過戶費用、可能需要繳納的稅金和相關政府費用等‌。

其中‌,‌會計師費用按照擬出售資產價值和工作難易程度確定‌,‌律師費用也按照同樣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需提醒的是‌,‌相同質量的服務有時收取的費用會相差很多)‌。其他費用按照實際支出或政府確定的標準收取‌。

方式選擇

資產出售時‌,‌主要考慮的問題無疑是出讓價格的高低‌,‌因此一定要注意出售方式‌。實踐中‌,‌多數公司選擇打包出售、分拆出售以及整合後出售等方式‌,‌出售價格往往相差很遠‌。

一般來說‌,‌在資產出售後‌,‌收購方取得契約中約定的各項資產的所有權‌,‌通常用這些資產繼續原營業;出售方取得收購方支付的對價而喪失所出售資產的所有權‌。‌但實踐中更多的情況是‌,‌資產出售方因資產出售而停止了原有經營‌,‌進而進行清算並最終導致法人地位的終結‌。

法律特徵

資產出售的標的是賣方公司的資產,而不是賣方公司本身或賣方公司的股份‌。‌出售的資產應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特定性

賣方出售的資產應是賣方公司所有的資產‌,‌同時該資產的性質應是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如機器設備、廠房、土地使用權以及專利技術、商標等‌,‌貨幣形態的資產不包括在內‌。

2、整體性

資產出售中出售的必須是公司的全部或實質全部的資產‌,‌該資產應具有整體性‌。‌這一特點使目的在於轉移控制權的資產出售與一般的資產轉讓區別開來‌。

對於“實質全部”的解釋‌,‌不僅要有數量上的要求‌,‌同時也有質量上的要求‌。不論是所售資產因其數量大而對公司運作至關重要‌,‌還是所售資產因其重要而對公司的經營影響巨大‌,‌都將構成“實質全部”的標準‌。

3、非常規性

資產出售中的資產必須是在非常規業務過程中出售的‌。公司如在正常業務中出售其全部或實質全部的資產‌,‌並不會給公司正常經營帶來特別重大的影響‌,‌這種情況下的資產轉讓即不構成資產出售‌。例如‌,‌房地產開發公司將其開發的房地產全部售出‌,‌雖然構成全部或實質全部的特徵‌,‌但這是在正常業務中售出的‌,‌這種情況下的出售就不是本文所說的資產出售‌,‌不屬於需由法律加以特別規範的資產出售‌。

協定內容

資產出售協定是買賣雙方就出售條件和出售程式達成的合意‌法。商‌購買方購買目標公司所擁有的資產‌,‌其目的在於資產的轉讓‌,‌因此買方一般不承受目標公司對外發生的債務‌。‌簽訂資產出售協定時‌,‌一般應注意以下內容:

1、陳述與保證條款

收購方通常會要求出售方作出陳述與保證‌,‌主要內容包括:

1)出售方應就該資產出售的品質作出真實的陳述‌,‌包括質量、使用年限、使用性能等‌,‌如果該資產出售存在品質瑕疵‌,‌出售方應作出陳述‌,‌不得遺漏、隱瞞和虛假陳述。

2)出售方應就該資產出售的權利狀況作出陳述‌,‌以保證出售方是該資產的合法處分人‌。‌如果該資產存在權利瑕疵(包括該資產上存在第三人合法的抵押權、租賃權等)‌,‌出售方也應作出陳述‌,‌不得遺漏、隱瞞和虛假陳述。

3)如收購方同意承擔出售方的債務‌,‌出售方應就債務狀況做出陳述和保證‌。

2、價格及費用承擔條款

資產出售的價格條款主要包括價款的數額和形式‌。‌以資產出售的評估價格為基礎‌,‌雙方可以協商確定資產的出售價格‌。‌如果收購方承擔出售方的債務‌,‌則將對出售價格產生影響‌。

支付方式一般採取一次總付或分期付款的方式,如果分期付款‌,‌收購方的首次付款不應低於總額的30%‌,‌並且餘款應在一年內付清‌。‌同時‌,‌出售方應注意要求收購方提供擔保‌。

3、履行條款

履行條款的約定必須全面而細緻‌,‌包括履行時間、地點、方式等‌。‌為明確所出售資產風險負擔轉移的時間‌,‌當事人會指定履行期中的一日為交割日或約定交割日的確定方法‌。一般來說‌,‌出售方將資產交付收購方後‌,‌資產的風險負擔即移轉至收購方‌。

4、債務承擔條款

一般而言‌,‌收購方僅受讓出售方資產而無須承擔出售方的債務‌法。商‌但在下列情況下‌,‌收購方需承擔出售方的債務:

1)在被收購的資產和出售方負債等價的情況下‌,‌如收購雙方同意‌,‌收購方可以以承擔出售方債務為條件受讓出售方的資產‌。

在賣方資產和負債並不等價時‌,‌買方也可以以承擔債務為條件受讓資產‌,‌但買方應向賣方支付金錢補足差額(在資產大於負債時)‌,‌或賣方向買方支付金錢以補足差額(在資產小於負債時)‌,‌雙方也可以約定免除差額的補足義務(在資產和負債差額不大時)‌。

2)資產出售可能影響到出售方與第三人訂立的契約的履行‌,‌所以‌,‌收購雙方可以約定資產出售後賣方與第三人訂立的契約的債務承擔條款‌,‌以明確這些契約的履行義務‌。

通過債務承擔的約定‌,‌使出售方免除債務及對第三人的責任‌,‌不失為一個理想的方案‌。

5、抑制競爭承諾條款

收購方購買資產的目的‌,‌大多是利用該資產繼續或重新進行生產經營‌。‌為了防止賣方利用經營經驗生產同類產品與買方競爭‌,‌影響收購資產的使用效益‌,‌買方通常會在契約中要求賣方承諾在某一地域、某一期間內不與收購方競爭‌。

出售方應注意履行該條義務‌,‌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6、違約責任條款

契約中可約定‌,‌一方如違反契約約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發生糾紛後守約方可以依此條款行使違約金、賠償金的支付請求權等違約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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