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1、將原由縣水務局承擔的農業機械管理職責劃入縣農業局。
2、將原縣農辦農民負擔管理辦公室職責劃入縣農業局。
3、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4、將鄉(鎮)農經、農技、農機站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年度考核等部分管理職責交給鄉(鎮)人民政府。
5、增加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責。
6、增加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職責。
7、增加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發展和建設職責。
8、增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管理職責。
9、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10、加強農業綜合執法,推進農業依法行政職責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縣農業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種植業、農業機械化、農墾、農村能源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政策,參與擬訂涉農財稅、價格、金融保險等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的政策建議。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承擔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監督管理;承擔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監督管理;承擔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監督管理;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糧油和經濟作物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油和經濟作物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縣級涉農財政性資金安排、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參與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縣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有關項目;參與組織實施種糧農民補貼、良種等農資產品補貼和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
(四)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擬訂優勢特色效益農業發展、現代農業產業基地建設等政策與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有關工作。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組織開展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的監督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報送的監督管理;農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的監督管理和機構考核;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六)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肥料、農用膜、食用菌種、蠶種的許可及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負責農資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參與農資市場秩序的整頓、規範和農資打假工作。
(七)擬訂全縣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機械並組織生產作業;指導農村機電提灌、機耕道建設;承擔農業機械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參與農機產品政策性補貼工作。
(八)承擔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組織起草植物防疫和檢疫地方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縣域內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監測和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九)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一)制定全縣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縣級農業科技創新體系、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監督管理;負責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承擔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監督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負責農業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工作。
(十三)承擔農村能源建設和資源環境工作。制定農村能源建設和資源環境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政策建議;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休閒農業等發展;負責農村和城鎮沼氣的開發,對農村和城鎮沼氣池設計、建設、運行實施監督管理。
(十四)負責全縣國有農場土地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指導國有農場的改革與發展。
(十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民科技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參與擬訂農業對外開放政策和外向型農業發展規劃,指導外向型農業發展,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工作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七)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資中縣農業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信息、會務、機要、檔案、信訪、行政調解、安全、督查、保密等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有關綜合性報告、檔案的起草;負責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負責對外協調和接待工作。
(二)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政治思想、組織、宣傳、作風效能建設;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紀律檢查、黨風廉政、行政監察工作;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人事工資、養老保險管理等工作;負責農業系統職稱評審及管理工作;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承辦涉農國外智力引進工作;指導局屬社會團體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三)計畫財務場管股(縣農業資源區劃辦公室)。
擬定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有關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稅收、信貸和保險等政策建議;指導和監督農業補貼政策的實施;研究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項目建議,並負責項目和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國家對購置農業機械補貼的扶持政策;負責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和政府採購工作;承擔農業項目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國有農場改革與發展;負責指導農場國有資產管理、財務和統計工作;負責國有農場土地保護、使用管理;負責農場重大項目推薦、審核、立項並監督實施。
(四)政策法規股(行政審批股、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股)。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負責農業法制建設,組織起草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地方性政策;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縣政府公布的農業行政審批事項監督;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組織、指導農業綜合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調解等相關工作和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參與農資市場秩序的整頓和規範,組織農資打假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農產品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的擬訂;承擔組織和指導農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考核工作;承擔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工作;參與農資市場秩序的整頓和規範和農資打假工作。
(五)農業產業發展股(科技教育生產股)。
擬定全縣糧油和經濟作物發展、土壤肥料和農業資源環境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糧油作物生產、經濟作物生產、土壤肥料、農業資源環境重大技術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糧油和經濟作物規劃布局、結構調整、耕作制度改革及標準化生產;負責農業產業政策諮詢;指導病蟲害防控和防災減災、災後生產恢復工作;指導糧油和經濟作物重大項目論證、包裝、推介、立項申報;提出縣級涉農財政性資金安排、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參與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縣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有關項目;參與組織實施種糧農民補貼、良種等農資產品補貼和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組織擬訂優勢特色效益農業發展、現代農業產業基地建設等政策與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有關工作;組織擬訂土壤肥料和農業資源環境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指導耕地質量保護、肥料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耕地質量建設、生態農業和農業資源開發利用等重大項目的論證、立項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農村能源建設和農業生物質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監督管理;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負責農業科技創新體系、產業技術體系、農技推廣體系、農民教育培訓體系建設相關工作;負責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推廣和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農業科技成果;組織開展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工作;指導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承辦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
(六)農機管理股。
擬訂農業機械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農業機械化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機專業合作組織建設、農機化綜合示範基地建設;負責機耕道路的規劃、建設和技術指導;指導農機化重大技術攻關、關鍵技術裝備開發、農機產品試驗鑑定、質量調查;指導農機產品結構調整和農民使用新型農機產品;指導農機化新技術、新機具的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運用;農機維修行業監督管理;貫徹實施農機安全法律法規,指導農機安全生產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監理;指導農機行政執法體系建設、道路外違章行為查處和事故調查處理;制訂農村機電提灌發展規劃和機電提灌建設技術標準;擬訂農村機電提灌資金的需求計畫和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機電提灌項目和機電灌溉服務組織建設。
(七)農村經營管理股(農民負擔管理辦公室、農民專業合作社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工作;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服務網路和市場行銷平台建設,提供公共政策諮詢;依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政策制定、組織建設、業務指導、試點示範、項目扶持、財務管理、培訓教育等日常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農村經濟統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等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農業局機關行政編制25名,其中:局長1名(兼農機局局長),副局長3名;股級領導職數14名。
紀檢監察、機關黨組織的機構設定及領導職數配備,按縣委規定辦理。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2名。
五、其他事項
(一)原縣水務局所屬的事業單位縣農機校、農機推廣站、農機監理所劃歸縣農業局管理。
(二)原縣林業局所屬的事業單位縣果技站劃入縣農業局管理,將縣農業局果樹站人員整體併入縣果技站,原縣農業局果樹站不再保留。
(三)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農業局職責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農產品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地址:花圃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