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縣中國小學籍管理,建立學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一、入學學籍
第一條 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國小、國中一年級新生持《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辦理入學手續。
第二條 各學校統一實行學籍電子化管理,學校將入學新生的各種信息錄入學籍管理系統,並於每年9月25日前,將新生所有信息全部導入學校管理系統,學校根據學籍號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籍號編定後,學校不得更改。
第三條 各校教導處負責建立、管理和永久保存學生學籍檔案,為每個學生建立學籍卡,記載學生在校各學期的操行評語、學業成績、獎懲、缺曠課記錄、體格檢查、轉學、休學、復學、留級、輟學等情況。
第四條 學生原則上在戶籍所在地就讀,招收戶籍不在本縣的學生就讀的全日制公辦中國小校,依國家有關規定按學期收取有關費用。
第五條 全日制普通中國小不準辦復讀班,不準接收畢業生插班就讀,也不得以其他名義變相招收復讀生。
二、轉學 借讀
第六條 學生入學後,一般不得轉學,如因父母或監護人工作變動、戶籍變更、居住地址遷移或其它原因確實需要轉學的,可憑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學生在休學、受處分期間不予辦理轉學,畢業班原則上不辦理轉學,高三年級一律不辦理轉學。
第七條 轉學手續在學期結束前2周至開學後2周內由學校統一辦理,學生確因父母或監護人工作調動須轉學者除外。各學校應嚴格按照電子學籍管理規定辦理轉學、休學、復學、留級有關手續。
第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要求轉學的學生,先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在學籍管理網上列印由四川省教育廳制定的《四川省中國小學生轉學證明表》一式三份,交轉入學校和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簽出意見後,由轉出學校在學籍網上提交轉學申請,再將《四川省中國小學生轉學證明表》交教育局領導簽字後辦理轉學手續,轉學證書一經開出該生的學籍即予註銷,學籍檔案一併轉出。
第九條 高中階段學生轉學(同級學校之間學生可相互轉學,職級高的學校學生可向職級低的學校轉學)先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列印《四川省中國小學生轉學證明表》一式四份交轉入學校和轉入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簽出意見後,交縣教育局教育股審核;外省要求轉入我縣高中就讀的,還要提供本人及家長(或監護人)的戶籍證複印件、家長(或監護人)工作單位證明,送縣教育局教育股審核,分管領導審簽,並統一報市教育局審批。轉出申請經縣教育局審批後,轉學證書一經開出,該生在該校的學籍即予以註銷,學籍檔案一併轉出。
第十條 學校不得無故拒收義務教育階段招生範圍內的轉學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轉學手續的學生。
第十一條 高中借讀生按省教育廳《關於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辦理。
三、休學 復學 退學
第十二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無法繼續堅持學習,因事因病請假時間累計超過全學期二分之一者 ,經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休學申請,附縣級以上醫院的休學證明及病歷、檢查報告單或有關證明材料,經班主任簽署意見,教導主任審核,報校長批准,報縣教育局分管領導審核簽出意見後,方可辦理休學手續。嚴禁假借休學搞變相留級或插班重讀。
第十三條 學生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書,休學期為1年。休學期滿,學生應在休學期滿前2周,由本人和家長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批准後,由學校根據其實際學歷程度,編入相應年級。學校應在學籍網上提交復學申請,報縣教育局審核。
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內由學生家長持縣級以上醫院或家長所在單位證明向學校申請繼續休學。學生休學期滿,未提出繼續休學申請又不復學的,按曠課處理。
第十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必須學滿規定年限,中途不得退學。
高中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退學的,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教導主任審核,校長批准,報縣教育局備案。退學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學生退學後,學籍自動註銷。
第十五條 高中學生具有下列情況,視為自動退學,不發給任何證書和證明。
(一)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逾期 1 個月未來校復學或不辦理續休手續的;
(二)一學期內曠課累計 6周或連續曠課4周的。
四、升級 留級
第十六條 學校應建立和健全升級、留級制度。
學生的學年成績是決定學生升、留級的依據。學期成績按平時成績占30%,期中考查成績占30%,期未考查成績占40%的比例評定學科成績。學年成績按該學年度上學期期未成績40 %,下學期期末成績60%的比例評定學科成績。成績及格的學生,準予升級。成績不及格的學生,經補考仍不及格的,則嚴格按1%以下控制留級面,依總分從低到高確定留級對象。
第十七條 義務教育階段應積極創造條件取消留級制度。
畢業班學生不得留級。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每生留級次數不得超過2次。
五、獎懲
第十八條 對品學兼優的學生應予表彰獎勵。學生的獎勵分為優秀學生獎、優秀學生幹部獎、單項獎等。校級以上的獎勵均記入學生檔案。
省、市級“優秀學生”及“優秀學生幹部”的評選工作於每年 4 月份進行。
第十九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要堅持耐心教育,做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可進行適當的批評或警告處分。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的高中學生,可分別給予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 (時間一般為半年 ) 等處分;對屢教不改,影響特別壞的學生可以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第二十條 對學生的處分要慎重,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由學校提出,報市教育局審批、備案。受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進步的,應撤銷其處分。
第二十一條 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不得開除學生。
第二十二條 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應放入學生檔案。撤銷處分後,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從學生檔案中退出,連同撤銷處分的決定存入學校文書檔案。高中畢業生政審材料,應如實填寫學生在高中階段何時受何種處分及何時撤銷處分的情況。
六、畢業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滿,達到以下要求者,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小學生修完規定課程且成績合格者。
中學生在校學習期滿,符合以下條件:
1. 思想品德合格(含學習期間受過處分已撤銷者)。
2. 高中畢業會考各科成績及格(含補考及格),國中畢業考試各科平均成績及格。
3. 取得體育鍛鍊合格證書。
4. 按規定參加了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國中畢業發給畢業證書,同時發給九年義務教育證書。
第二十四條 小學生修完規定課程,但語文、數學兩科平均成績不合格者,發給肄業證書。
國中、高中畢業班的學生達不到第二十三條提出的要求者,發給肄業證書。對因故雖未修完國中課程,但修業年限已滿規定的九年義務教育年限者,發給肄業證書和九年義務教育證書。
七、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於資中縣內所有的中國小,由縣教育局教育股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