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2016年8月31日前辦理專利費減業務,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及相關檔案;自2016年9月1日(含)起,專利申請請求書和與中間檔案配套使用的《費用減緩請求書》將進行適應性調整 ;
2016年9月1日正式實施《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為配合辦法實施,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對涉及的表格做出適用性修改,並於2016年9月1日起適用《費用減繳請求書》 。
簡介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於3500元(年4.2萬元)的個人;(二)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的企業;(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應當分別符合前款規定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申請日後請求費減的,則需提交《費用減繳請求書(申請日後提交適用)》,並填寫專利費減備案證件號 。
相關法律
根據《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的規定,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可以請求減繳下列專利收費:
(一)申請費(不包括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
(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三)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六年內的年費);
(四)複審費。
基本內容
個人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在收費減繳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上年度收入情況,同時提交所在單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證明;無固定工作的,提交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關於其經濟困難情況證明。
企業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在收費減繳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同時提交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複印件。在彙算清繳期內,企業提交上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複印件。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提交法人證明材料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