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業務

買方業務,就是投資銀行從資本市場上購買產品或服務的業務,自營、資產管理、私募股權、商人銀行和對沖基金等業務,投資銀行從市場上購買證券、股權或其他金融產品,因此是買方業務。(而賣方,就是投資銀行向資本市場提供產品或服務的業務。比如承銷、併購和經紀業務,投資銀行向客戶提供證券、財務顧問、過橋貸款和代理交易等產品和服務,因此是賣方業務)

區別

行業的最新發展表明,承銷、併購等賣方業務中,投資銀行越來越多利用自有資金參與交易,為自己賺取了利潤;而買方業務中,除了自營業務才是真正意義的買方業務,投資銀行完全是利用自有資金購買產品之外,資產管理、私募股權、商人銀行和對沖基金業務兼具買方業務和賣方業務的特點,因為開展這些業務的相當部分資金來自於客戶,投資銀行為客戶提供了資產管理和代理投資的服務,同時投資銀行又從市場上購買產品,因此具有將買方業務和賣方業務融為一體的特點。

融合

如果從是否動用自有資金的角度來劃分,無須動用自有資金的是賣方業務,需要動用自有資金的是買方業務。那么傳統的承銷、經紀、併購以及資產管理業務等可以劃分為賣方業務,而自營業務是買方業務。但私募股權、商人銀行、對沖基金等業務一般都需要投資銀行投入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因此無法將它們明確的劃歸為“買方”或者“賣方”。

我們還可以嘗試種種其他的辦法,最後我們將發現,無論用哪個標準,“買方”和“賣方”都無法界定投資銀行領域日新月異的產品和服務。因此,“買方業務”和“賣方業務”的劃分方式對投資銀行業來說將越來越不適用。

從近年全球金融服務業(我們認為已經不能再稱為“投資銀行業”)的發展來看,傳統的商業銀行、投資銀行、投資基金、直接投資和對沖基金的邊界在不斷融合,分野不再像以前那樣涇渭分明。有誰能過想到,高盛目前已成為全球最大的對沖基金管理者,而花旗銀行則在債券承銷上鑄就了幾乎不可撼動的優勢。所有這一切變化的原因,在於客戶需求的動態變化,和行業競爭的自然選擇。

前景

未來,建立廣泛的服務網路,向客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將成為有競爭力的投資銀行的必要條件。客戶金融服務需求的邊界就是投資銀行的疆界,如果客戶的金融服務需求是無止境的,那么,投資銀行的發展也就是沒有盡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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