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市規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城市實際,研究擬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參與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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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專業規劃的編制。指導區(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的編制。三、參與全市風景名勝、文物古蹟、城市水源及其保護範圍規劃的審查。協助市政府協調跨行政區(市、縣)域建設用地和項目建設。
四、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土地利用和項目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對縣(市)規劃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五、負責城市規劃設計的管理工作。
六、依法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各類建設項目進行執法監察。
七、組織、推動城市規劃的技術進步。
八、負責城市規劃管理信息系統的管理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有關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