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能
監察機關行使監察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內設機構
市監察局內設14個職能處(室):
1、黨委
負責機關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和紀律檢查工作;領導機關工、青、婦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2、辦公廳
負責綜合、分析全市紀檢監察工作情況,組織起草工作計畫、報告和有關檔案;負責常委會、全委會及有關會議的會務工作;督促檢查常委會、全委會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協調機關各室的有關工作;承擔檔案、文書檔案管理、機要通訊、信息工作、行政管理和後勤服務及接待工作;負責全市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檢查工作的統計、分析、綜合和典型案件的通報等案件管理工作。
(3)監察綜合室:
(主任)
(副主任)
負責綜合行政監察工作情況和監察文秘工作;負責局長辦公會決定事項的督促檢查;負責市監察局專題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與市及區(市、縣)政府部門有關監察事項的聯繫和特邀監察員的聯絡;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目標歸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反腐敗抓源頭工作;承辦回復市人大代表意見、建議和市政協委員的提案。
4、法規室:
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的調查研究及專題調研,承辦和歸口管理調研課題工作;負責紀檢監察有關政策規定及規範性檔案的草擬;參與立法機關和政府部門擬定有關行政法規工作;起草重要文稿。
5、教育室:
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黨風廉政建設的宣傳教育,組織宣傳報導;負責紀檢監察系統和本機關幹部的業務培訓;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市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教育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管理《貴陽風紀》編輯部。
6、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室:
綜合分析部門和行業作風建設情況,提出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的工作意見;督促、檢查、指導區(市、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糾風專項治理和行業作風建設;組織協調全市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的監督檢查;承擔市政府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的日常工作。
7、監察室:
監督檢查各區(市、縣)政府及市直各部門貫徹落實上級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執法監察;參與調查和處理重大責任事故;受理在築投資者(含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個人)對市級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投訴。
8、監察一室:
負責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政法機關、人民團體、教育系統(包括市屬大專院校)的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監督、檢查所聯繫部門(單位)及其領導幹部遵守黨章,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及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綜合、協調、指導和聯繫有關部門(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9、監察二室:
負責市政府各部門和駐外辦事機構及其領導幹部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監督檢查所聯繫部門(單位)及其領導幹部遵守黨章,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及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綜合、協調、指導和聯繫有關部門(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10、紀檢監察三室:
負責重大經濟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高新技術開發區和城市建設中有關事項的監督、檢查;負責涉及金融、證券等方面以及重點建設資金、扶貧資金、國債資金、社會保險基金等專項資金使用中的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
11、紀檢監察四室:
監督檢查各區(市、縣)黨組織、政府及其領導幹部遵守黨章,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以及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和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綜合、協調、指導區(市、縣)的紀檢監察工作。
12、案件審理室:
負責審理由市紀委、監察局檢查處理的案件;審理需呈報上級黨委、紀檢監察機關和同級黨委、政府審批的案件;審理按規定需報批或備案的案件和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徵求意見的案件;受理黨員和監察對象不服本級機關和下級機關或部門給予的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調查研究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工作和紀律處分的執行情況,進行業務指導;辦理市監察局在行政訴訟中的有關事宜。
13、申述複查室:
負責申訴案件的複審覆核;指導下級紀委、監察局的申訴複查工作;負責申訴複查內部工作規章的制定、收集和整理;監督、檢查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負責受處分人員的回訪、考察工作。
地址
金陽行政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