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生態建設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加強對生態建設補償資金的監督管理,根據《貴陽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條例》、《中共貴陽市委辦公廳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生態文明補償機制的意見》(築黨辦發〔2008〕3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設立貴陽市生態建設補償資金,由生態補償專項資金和生態補償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組成。
第三條生態建設補償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循序漸進,突出重點,統籌協調,共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市財政部門負責本市生態建設補償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和市審計、監察、環境保護、林業(園林)、城管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生態建設補償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態補償專項資金
第五條生態補償專項資金按下列渠道籌集:
(一)現有的農業、林業、水利、環保等部門投向生態保護和環境整治的資金;
(二)每年從市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1000萬元生態補償專項資金;
(三)從2009年起,從市級和各區、市、縣每年的土地出讓金收入集中一定比例納入生態補償專項資金。
第六條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按照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的總體規劃和要求,對重要生態功能區,特別是“兩湖一庫”、重要飲用水源保護地給予扶持,對區域生態環境作用明顯的項目給予支持,並將《貴陽市生態公益林補償辦法》確定的公益林補償列入生態補償資金的使用範圍。
第七條 生態補償專項資金按下列程式規定使用:
(一)整合各部門的生態補償專項資金,仍按原渠道由各部門按程式審報,由市財政部門在部門預算中批覆。
(二)新增的生態補償專項資金,每年年初由市級相關部門按照要求申報項目,由市財政局根據資金安排原則,結合生態環境目標考評,在確定的可用資金規模內,統一平衡,提出當年度專項資金安排計畫,納入年度預算。
(三)集中的土地出讓金,每年終了後,由市財政局對上一年度土地出讓金進行清算,根據生態補償機制提取比例確定可用資金規模後,提出年度資金安排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章生態補償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
第八條生態補償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的籌集:從市級和各區、市、縣地方財政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按一定比例集中,並在以後年度隨地方財政收入同比例增長。
第九條生態補償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由市級財政轉移支付到各區、市、縣級財政,由各區、市、縣人民政府統籌安排,重點用於生態治理及生態保護區民生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條生態補償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的計算以環境評價指標考核體系數據為依據,市林業部門負責提供林業方面數據,市城管部門負責提供城市管理及城市用水方面數據,市環保部門負責提供環境規劃和環境質量方面數據,其他相關單位負責提供相關數據。
第十一條兌現與下達:生態補償財力性轉移支付的資金總量一年一定,每年考核年度終了後,由市環境保護、林業、城管等相關單位核定各區、市、縣的相關生態數據,並於每年年初送達市財政部門,由市財政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和市級相關單位核定的數據進行測算,擬定具體的資金分配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下達各區、市、縣。
第四章生態建設補償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對生態建設補償資金,應當分別輕重緩急,統籌安排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於每年年底將生態建設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報送市財政部門;相關主管部門每年對生態建設補償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並報市政府。
第十三條市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了解項目進展情況,對資金使用的績效進行檢查、評估,確保資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四條生態建設補償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執行,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市監察、財政等部門對生態建設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市審計部門應當對生態建設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五條生態建設補償資金不得挪用、貪污、騙取。發現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追回已撥付的資金,並依法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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