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固定資產投資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考核範圍為承擔固定資產投資及投資轉固定資產目標任務的10個區(市、縣)政府、高新開發區管委、金陽新區管委,市有關部門(包括承擔固定資產投資及投資轉固定資產目標任務的責任部門、直接服務的綜合協調部門)。
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重點考核責任人(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相關具體經辦人員)。
第三條 考核內容
(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目標完成情況;
(二)政府歷年投資轉固定資產(以下簡稱轉固)目標完成情況(本項為階段性目標考核,完成後不再進行考核。今後完工的建設項目按有關條例規定,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式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轉固工作)。
(三)依法履行投資程式執行情況。
第四條 考評組織及職責分工
(一)固定資產投資目標制定及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市長負責,分管秘書長協助工作。
(二)在分管市長的領導下,市政府目標辦會同市發改委、市統計局負責固定資產投資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組織評審工作。
1、市統計局負責評估和提供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完成情況;
2、市發改委負責牽頭組織轉固工作並提供完成情況,負責牽頭組織檢查依法履行投資程式執行情況;
3、市政府目標辦負責牽頭起草年度考核獎勵方案;
4、市政府目標辦(市政府督查室)會同市發改委等部門對目標任務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五條 考核計分及獎勵辦法
(一)固定資產投資目標考核實行責任單位百分制計分。每年公布統計年報一個月後進行評審表彰,兌現責任獎勵;未完成確保目標,不予獎勵。
(二)轉固目標單項考核,完成情況直接記入年終綜合目標考核得分。原則按年度考核兌現,目標任務明確有完成時限的,可按完成時限兌現。
第六條 市發改委、市政府目標辦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對年度固定資產投資目標等完成情況,提出具體考核獎勵方案(完成情況、考核記分結果、獎勵範圍對象、獎勵標準等),報市政府審定後兌現獎勵。
第七條 獎勵經費由市政府目標辦編制預算,市財政列入每年全市綜合目標獎勵經費預算。
第八條 在固定資產投資工作中,凡弄虛作假的行為,一經查實,加重扣分,取消評獎資格,視情節輕重,由統計部門依照《統計法》予以處罰,市政府進行通報。事後發現的,並追回已發獎金。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發改委、市政府目標辦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市政府審定後實施。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市 政 府目 標 辦
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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