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保護中學國小教育用地規定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條

貴陽市保護中學國小教育用地規定
(1998年8月26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9年3月26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1999年4月9日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學、國小教育用地的保護和管理,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劃撥給中學、國小的現有教育用地和規劃預留教育用地。
第三條 中學、國小的規劃和建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教育事業發展計畫和城市規劃合理布局,逐步實施。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中學、國小教育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計畫、規劃、教育、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保護中學、國小教育用地的相關事項進行管理,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禁止非法改變中學、國小教育用地使用性質;禁止擠占中學、國小教育用地。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和教育用地調整需要,占用學校現有和規劃預留教育用地的,應當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占用的,應當在學校服務半徑內按不少於原面積先安置後拆遷;部分占用的,應當在保證教育用地整體性的情況下,按不少於原面積先安置補償後拆遷。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中學、國小教育用地新建、擴建住宅。
不得在中學、國小教育用地內修建與教育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
違反前兩款規定已經占用的,要逐步歸還。
第七條 教育用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在保證學校用地標準、使用功能及校園環境的情況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引資修建教育設施。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分離自辦中學、國小時,應將原有教育用地使用權完整無償移交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自辦的中學、國小停辦、合辦、搬遷,需要調整教育用地時,須徵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中學還須徵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國小還須徵得區、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中學、國小教育用地周邊地區的規劃建設,應當按照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保留間距,不得妨礙學校的正常教育活動。
第十條 規劃建設住宅新區、舊城改造時,應按規定同時規劃中學、國小教育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參加會審。
住宅新區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規劃和設計方案配套建設中學、國小。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占用或改變中學、國小教育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建設、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行政劃撥給幼稚園的教育用地,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貴陽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5日頒布的《貴陽市保護中國小幼稚園用地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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