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中共貴港市委員會、貴港市人民政府關於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貴委會〔2009〕144號)精神,設立貴港市國土資源局,為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強化執法監察責任,加強對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責調整,貴港市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執行國家的國土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政策措施。

(三)負責受理民眾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指導縣(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和其它有關的專項規劃。參與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五)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六)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我市的耕地保護政策及規定,實施土地用途管理,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嚴格執行耕地補償制度。組織做好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工作,承擔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貴港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核)和報批工作。

(七)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城鄉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八)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全市在職責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等管理辦法及全市建設用地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和指導工作。

(九)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提出土地市場調控措施,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十)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審批登記,負責國家、自治區和我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一)負責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的監督管理,負責辦理探礦權業務上報。

(十二)負責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的管理。組織礦山地質環境恢複方案的編制實施和收繳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負責地熱、礦泉水資源管理。

(十三)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四)依法依規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配套政策。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徵收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地方收益分配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徵收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五)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六)承辦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和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貴港市國土資源局內設12個科室。

l、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市局機關各科室、二層機構和縣(市)局之間的關係;負責綜合性檔案(材料)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文書檔案、保密、文印、安全保衛、後勤接待、車輛管理和機關日常辦公用品採購及管理等工作。

法規監察科

草擬本市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查處辦法;負責對全市國土資源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土地利用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的實施情況和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探礦權和採礦權的管理與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有關規費的徵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對重大案件進行查處;組織國土資源政策調研,負責審核全市地政、礦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辦理有關聽證、行政複議、應訴等事宜;組織協調全市國土資源法制建設工作;負責國土資源政策法律法規的諮詢和宣傳教育。

規劃科

組織研究全市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編制和實施全市性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等綜合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組織編制資源調查評價、勘查專項規劃;負責土地利用計畫的編制和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參與報送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編制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對重大科技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管理、監督、檢查;組織實施本行業科技項目的對外合作與交流。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協調和組織局內有關綜合研究工作;負責局預算內重大項目的綜合監管和稽查。

財務科

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徵收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擬定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承擔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有關收費。

耕地保護科

負責全市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的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組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辦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貴港市人民政府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查工作;負責全市征地批後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籍管理科

負責市本級國有土地使用權初始、變更登記發證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土地證書查驗工作;負責土地權屬確認工作;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工作;負責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和統計工作;負責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負責土地登記可查詢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指導、檢查縣市區地籍管理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轉讓、交易、政府收購、儲備和全市建設用地供應管理工作;擬訂並實施全市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土地分等定級、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工作,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執行國家土地估價管理辦法和行業技術規範;負責對土地估價行業自律組織和土地估價機構、人員進行監管;承擔改制企業國有資產的處置工作。

測繪管理科

負責本行政區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指導所轄縣(市)測繪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本行政區的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對使用本級政府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本級政府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中的測繪項目在批准立項前的審核,提出立項意見;負責本行政區的測繪市場管理,依法監督測繪項目的招投標;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負責本行政區基礎測繪成果和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證書、測繪作業證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

礦產開發管理科

承擔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實施採礦權設定方案;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管理採礦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的開採活動;調處重大採礦權權屬糾紛。

地質環境儲量科

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對地質災害竣工工程的驗收;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監督檢查,組織編制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證金的管理;負責地熱、礦泉水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的評審與備案工作。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活動;受理擬設探礦權申請、變更、轉讓、年檢,負責擬設探礦權區域狀況調查;協助調處重大地質勘查爭議、糾紛,協助查處探礦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備案、登記、統計;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情況的審查;參與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

國土糾紛調處辦

組織開展市本級國土資源權屬糾紛調處工作;組織調查與處理跨縣級行政區域以及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國土資源權屬糾紛;指導並監督檢查下級的國土資源權屬糾紛調處工作;負責信訪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人事科

承辦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參與對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考核與管理;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職工教育培訓規劃;負責職工工資的審核和報批;負責本系統的職稱管理;負責科級以下(含科級)人員辦理出國(境)手續的審核工作。

派出機構

三區分局

港北分局港南分局覃塘分局,分別管理本轄區內的國土資源。各分局為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實行公務員管理,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在本轄區宣傳和貫徹實施國土資源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檢查監督本區域內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2)負責做好轄區地政、礦政管理工作;

(3)負責對轄區國土資源管理所和地產服務站的日常管理;

(4)負責轄區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的動態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5)負責轄區建設用地材料的組織上報和征地批後實施工作;

(6)負責轄區國有建設管理,負責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收購初審工作,對本轄區土地市場實行動態監管工作;

(7)負責轄區的國土資源執法巡查,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查處有關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8)負責轄區國土資源權屬糾紛的調查工作;

(9)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的保護和利用等日常管理;

(10)負責轄區內地質環境保護管理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11)負責徵收採礦權使用費、價款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等規費。

(12)做好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直屬分局

屬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實行公務員管理,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中心城區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2)負責市局政務服務工作;

(3)負責鬱江河道礦產資源管理;

(4)做好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國土資源管理所

在市轄三區25個鄉鎮和江南辦事處設立26個國土資源管理所(具體名稱見附屬檔案),26個國土資源管理所分別為貴港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增掛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中隊牌子(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分別由港北分局、港南分局、覃塘分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本轄區地政、礦政基礎性工作;

(2)負責在本轄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3)受委託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劃定、管理基本農田保護區,負責轄區內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的動態巡查和日常監管工作;

(4)協助做好轄區內各類非農業建設用地管理、地籍管理和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有償使用管理工作;

(5)負責轄區的國土資源執法巡查,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協助查處有關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6)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的保護和利用等日常管理;

(7)負責轄區內地質環境保護管理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8)對本區域內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開展國土資源權屬糾紛調處工作;

(9)做好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員編制

貴港市國土資源局行政編制3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24名。

機關工勤編制4名

直屬分局編制15名(機關事業編制14名,工勤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2名(副科級)。港北分局編制15名(機關事業編制14名,工勤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2名(副科級)。港南分局核定編制15名(機關事業編制14名,工勤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2名(副科級)。覃塘分局核定編制15名(機關事業編制14名,工勤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2名(副科級)。

直屬分局、港北分局、港南分局、覃塘分局機關事業編制共56名,待下達行政編制置換。

26個國土資源管理所事業編制116名,工勤編制26名。其中,所領導職數52名。26個國土資源管理所人員編制見附屬檔案。

26個國土資源管理所實行公務員管理或參照公務員管理,待上級下達檔案後,予以明確。

其他事項

(一)對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體制,以貴港市國土資源局黨組管理為主,縣(市)黨委協助管理。

(二)所屬10個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維持不變。

地理位置

地址:貴港市港北區荷城路10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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