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辦法

《貴州省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由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9月29日印發,共十二章五十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辦法發布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黔府辦函〔2017〕175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9月29日

辦法全文

貴州省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貴州省遠程醫療服務體系可持續發展,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規範遠程醫療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通過貴州省衛生數據傳輸專網在貴州省遠程醫療管理服務平台上開展的遠程門診、遠程會診、遠程診斷、遠程醫學教育和遠程諮詢服務等遠程醫療活動和醫療健康諮詢服務。

第二章 運行管理

第三條 參與遠程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和組織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並具備相應的條件。

第四條 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

(二)通過遠程醫療技術考核評審;

(三)有合適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地;

(四)有與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相適應的經費、數位化醫療設備、設施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與遠程醫療服務相關的信息系統,並通過衛生數據傳輸專網與貴州省遠程醫療服務管理平台互聯互通;

(六)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七)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 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使用規範統一的名稱。

第六條 從事遠程醫療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執業資格;

(二)在醫療機構註冊執業的人員;

(三)在貴州省遠程醫療服務管理平台完成註冊;

(四)參與遠程會診服務的應具備副高以上相關醫學專業職稱。

第七條 省(境)外醫療機構面向貴州省開展遠程醫療服務活動,須依據本辦法之規定擬定簽署遠程醫療服務協定。

第八條 遠程醫療學術團體在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導下,為遠程醫療提供管理、學術、科學與技術研究的專業性和非營利性服務。

第九條 第三方參與遠程醫療服務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僅限於為遠程醫療服務提供產品(設備)、信息技術支持和運行維護。

第十條 遠程醫療數位化醫療設備應符合《醫療機構醫學裝備管理辦法》和相關技術規範等規定,醫院信息化系統必須實現與貴州省遠程醫療管理服務平台互聯互通,滿足遠程醫療服務需要。

第三章 分級診療

第十一條 遠程醫療是分級診療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合理利用醫療資源,實行“基層首診、遠程會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促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均等化。

第十二條 暢通遠程醫療服務綠色通道,重點發揮醫聯體、對口幫扶和縣鄉聯動醫療資源上下貫通作用,建立基層檢查、上級診斷的服務模式,為患者提供不同級別、不同類別醫療機構之間有序的雙向轉診服務。

第四章 責任分擔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間開展遠程醫療服務,要簽訂遠程醫療合作協定。協定內容應當包括合作目的、合作條件、合作內容、遠程醫療流程、雙方權利義務、醫療損害風險和責任分擔等事項。

第十四條 遠程會診(遠程門診)責任認定:由邀請方發起的遠程會診(遠程門診),受邀方提供診療建議作為邀請方診療疾病過程的重要參考依據,由邀請方承擔診療責任。

第十五條 遠程診斷責任認定:邀請方對上傳的影像、心電、病理、檢驗等數據(標本)質量承擔責任,受邀方對出具的診斷報告內容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許可,直接向患者提供遠程醫療服務造成不良後果的,由其所在醫療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醫務人員未經所在醫療機構批准,擅自向患者提供遠程醫療服務的,由所在醫療機構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在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發生醫療爭議時,由邀請方和受邀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雙方達成的協定進行處理,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遠程醫療相關設備和軟體廠商所提供產品、技術支持和運行維護應符合國家和行業規定及標準,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質量控制

第二十條 建立與遠程醫療服務體系相適應的質量控制制度,形成完善的省、市、縣三級質控體系。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遠程醫療服務病案質量控制體系,定期檢查、評估並反饋。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須保障遠程醫療及相關醫療設備投入,確保設備正常運行及維護。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在開展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或者關鍵設備、設施及其他輔助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滿足遠程醫療服務需要,或者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以及出現與遠程醫療服務直接相關的嚴重不良後果時,須立即停止遠程醫療服務,並按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暫行規定》的要求,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六章 價格與收費

第二十四條 遠程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遠程醫療服務費用清算方式為財務專賬定期結算,嚴禁以任何方式套取遠程醫療服務資金。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日常運行成本包含:

(一)專家診治費、培訓費;

(二)場地費、設備費、網路費、運維費;

(三)管理費、專職人員費、技術維護費、技術支持費用、系統維護費等。

第七章 激勵績效

第二十七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衛生計生委共同將醫務人員參與完成遠程醫療服務工作,作為晉升上一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必備條件。

第二十八條 省衛生計生委將遠程醫療服務納入醫院等級評審、對口幫扶和繼續醫學教育考核內容:

(一)各級醫療衛生機構遠程醫療服務量和滿意度作為等級評審的重要依據;

(二)縣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參與完成遠程醫療服務,作為對口幫扶連續駐點時間25%計算;

(三)遠程醫療培訓項目納入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管理,醫務人員參與遠程醫療培訓應授予相應的繼續醫學教育學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落實遠程醫療政策,支持轄區內遠程醫療機構的建設與可持續發展;制定落實基層醫療機構遠程醫療績效分配機制,遠程醫療服務收費按比例補助遠程醫療會診和診斷專家及相關人員,充分體現遠程醫療服務的勞動價值。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應制定完善院內遠程醫療績效分配機制,遠程醫療服務收費按比例補助遠程醫療會診和診斷專家及相關人員,充分保護和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

第八章 評估評價

第三十一條 建立與遠程醫療服務相適應的評估評價考核機制,省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醫療服務機構及其他參與遠程醫療服務的機構開展考核評價。

市(州)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對本轄區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考核評價。

第三十二條 遠程醫療服務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一)年度考核評價為優秀等次的單位,給予相應的項目資金和評優等政策傾斜;

(二)年度考核評價不合格的單位,主要負責人不能參與當年評優評先;對連續2個年度或5年內累計2次考核評價不合格的單位,實行問責制度。

(三)各級醫療機構應將遠程醫療服務工作,納入醫務人員年度績效考核和評優評先的指標。

第三十三條 充分發揮學會學術和專業優勢,制定完善考核指標體系,建立由醫院管理、臨床技術、信息化和法律等多學科專家組成的評估評價專家團隊。

第九章 數據安全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遠程醫療數據包括遠程醫療過程中使用和產生的業務數據和管理數據。全面加快遠程醫療服務機構信息系統建設,強化數位化醫療設備數據採集,實現數據的有效採集和規範使用。

第三十五條 受診患者依法享有遠程醫療服務的知情同意權、隱私保護權。

第三十六條 規範遠程醫療服務數據的管理和套用,確保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

第三十七條 遠程醫療數據包括遠程醫療過程中使用和產生的業務數據和管理數據(服務對象信息、病歷資料、會診資料、會診音視頻記錄、行政管理、服務統計等)。

第三十八條 遠程醫療數據採集、存儲、處理、套用、共享、開放及其相關管理服務活動,做到管控和追溯合一;涉及個人隱私和國家安全的,應當遵循醫學倫理原則,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遠程醫療數據資料的建立、保管、調閱、複製、封存、啟封等,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電子病歷基本規範(試行)》等規定執行。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牽頭負責遠程醫療服務管理政策的具體制定和實施;負責遠程醫療服務體系規劃、建設;負責將遠程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基金支付範圍及報銷的監督管理;負責遠程醫療服務運行調度、監督指導、評估評價。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按有關規定製定遠程醫療服務項目與價格及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將遠程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及報銷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將遠程醫療運行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門負責按規定和程式將遠程醫療相關科技研究納入項目立項。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發展管理部門負責遠程醫療項目評審、技術指導和支持;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醫療機構需依據法律法規開展遠程醫療服務。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准遠程醫療相關診療科目,不得開展相應的遠程醫療服務。

第四十八條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開展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有違反《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科技廳、省大數據發展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貴州省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實施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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