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信息
【時 效 性】有效【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1995-09-27
【實施時間】1995-09-27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標 題】貴州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改善城鄉衛生狀況,提高人民衛生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是指人民民眾參與,強化公共衛生意識,改善城鄉衛生面貌,除害防病,提高環境衛生質量和人民健康水平的民眾性衛生活動。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分級負責,部門協調,民眾動手,科學治理,社會監督。
愛國衛生工作以城市為主,實行治標與治本相結合,以治本為主;集中治理與經常治理相結合,以經常治理為主。
第四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有參加愛國衛生活動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進行勸阻、制止和檢舉的權利。
第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 職責與管理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一領導、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設立愛衛會或者指定人員負責本轄區、本單位的愛國衛生日常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愛衛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組織實施愛國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統一規劃、部署、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動員、組織人民民眾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四)負責除害防病和農村改水、改廁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工作;
(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發事件的防範措施和應急對策;
(六)組織全民健康教育活動;
(七)開展國內外社會衛生的交流與合作;
(八)進行社會衛生執法監督及效果評價,組織實施對衛生先進地區、單位和個人的考核、命名、表彰。
第八條 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組成,實行委員部門分工負責制,委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等單位產生的有毒、有害固體廢棄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當自覺維護公共衛生和衛生設施,不得在公共場所亂堆亂放、亂貼亂畫、亂挖亂占、亂倒垃圾和污水。
任何人均不得在城市的公共場所和旅遊區亂丟菸頭、紙屑、果皮(核)、包裝品等廢棄物,不得隨地吐痰和便溺。
第十一條 城市在下列場所除指定地點外禁止吸菸,並設定明顯的禁菸標誌:
(一)影劇院、錄像放映室、歌舞廳、圖書館、展覽廳、體育館等公共活動場所;
(二)車站、機場、港口等的候車(機、船)室以及公共運輸工具內;
(三)學校、幼稚園的教室、活動室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
(四)醫院病房、大中型商場、禮堂、大型會議室等場所;
(五)其他應當禁止吸菸的場所。
第十二條 生產或者銷售衛生除害藥物、器械,必須經省級以上衛生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獲得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產品應當標明批准文號、使用說明書及廠名、廠址、生產日期、有效期限和商標標記。
衛生除害毒餌必須有劇毒標記和鮮明的警戒色。
生產或者銷售衛生除害藥物、器械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產品質量標準;
(二)主要成分、工藝流程、生產場地等資料;
(三)對生物效果、現場滅效等進行測定報告。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章 實施保障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實行目標管理,使衛生狀況的改善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逐步增加投入,加強城鄉特別是城市、旅遊區的衛生基礎設施建設,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維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市、衛生鄉鎮、衛生村寨和衛生先進單位的活動,提高城鄉總體衛生水平。
第十六條 各級愛衛會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建設健康教育專業網路;發揮宣傳、文化、教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部門及團體的作用,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科學知識,提高民眾的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七條 採取綜合措施,開展除四害(老鼠、蒼蠅、蚊子和蟑螂)活動,減輕危害。
城市應當將“四害”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十八條 城市應當完善飲水淨化設施,水質必須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農村按照民辦公助原則,多渠道籌集資金,引導農民逐步改良飲水條件。
城市逐步普及水沖式公共廁所,大中型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定公用廁所;農村逐步改善廁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傳播。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鎮居民住宅、院落和公共場所,應當建立並落實衛生責任制,保持和維護環境清潔衛生。
第四章 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與民眾監督、輿論監督相結合的社會監督制度。縣級以上愛衛會通過監督檢查和競賽評比活動,督促各地、各部門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各委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衛會聘任專、兼職愛國衛生監督員。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可以聘任專、兼職愛國衛生檢查員。
愛國衛生監督員和檢查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標誌,出示證件。
愛國衛生監督員執行公務時,有權索取與衛生有關的資料,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監督員對提供的資料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對已獲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弄虛作假或者水平明顯下降的,由授予榮譽稱號的單位或者上級愛衛會取消其榮譽稱號。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國家已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其規定的執法部門進行處罰;規定的執法部門未依法處理的,縣級以上愛衛會有權督促該部門依法處理;對拒不依法處理的部門,愛衛會可以建議其上級機關處理。
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複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消除危害,並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處以10元以下罰款,不聽勸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和藥物、器械,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予以取締;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威脅、毆打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誣陷報復,尚不構成犯罪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對城市愛國衛生工作的要求適用於旅遊區。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