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暫行規定

貴州省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暫行規定

《貴州省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暫行規定》由貴州省教育廳、公安廳等聯合制定,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2年12月27日印發,2014年高考報名時實施。

通知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貴州省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監察廳《貴州省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暫行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省教育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公安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監察廳

2012年12月27日

規定內容

名稱

貴州省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暫行規定

條款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考生合法權益,維護教育公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4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報考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考),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政府應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建立教育、發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監察等部門各司其職和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切實有效地做好各職能內相關工作。
教育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應做好招生計畫編制、考生報名組織、考試實施以及招生錄取等工作。發展改革部門應將外來人員隨遷子女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公安部門應提供外來人員及其隨遷子女的居住等相關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提供外來人員的就業和社保信息。監察機關應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紀行為,並追究相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章 報考條件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可在我省參加高考:
(一)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取得國中畢業證書,高中階段在我省連續就讀三年,有我省高中階段三年完整學籍。考生高考報名前,其父親(或母親)在我省居住,有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職業,持有我省居住證(或暫住證)和在我省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均在三年以上(含三年)。
(二)考生父親(或母親)系經我省縣級以上(含縣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按程式調入我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考生戶籍在高考報名前遷入我省,高中階段在我省就讀,有我省高中階段學籍。
(三)考生父親(或母親)系高級職稱或者博士學位的專業技術人才,經我省縣級以上(含縣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同意,引進到我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考生戶籍在高考報名前遷入我省,高中階段在我省就讀,有我省高中階段學籍。
(四)考生父親(或母親)系經我省市(州)級以上(含市、州)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在我省連續工作二年以上(含二年),考生戶籍在高考報名前遷入我省,高中階段在我省連續就讀二年以上(含二年),有我省高中階段二年學籍。
(五)考生父親(或母親)系由部隊轉業(復員)安置到我省,考生和父親(或母親)戶籍遷入我省,在我省高中學校就讀,有我省高中階段學籍。
(六)考生父親(或母親)按程式調入我省國有企業工作,考生和父親(或母親)戶籍遷入我省,高中階段在我省就讀,有我省高中階段學籍。
(七)考生和父親(或母親)在我省有常住戶籍,考生高中階段在我省連續就讀三年,有我省高中階段三年完整學籍。
(八)考生本人戶籍遷入我省六年以上(含六年),有我省國中階段三年完整學籍、高中階段三年完整學籍。
第五條 符合第四條報考條件的考生,報考時,應出具以下報考材料:
(一)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報考條件的考生,須提供父親(或母親)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或暫住證)、住房證明(房屋使用權證明或購房契約、房屋租賃契約等)、務工證明、社保證明,考生居民身份證、國中畢業證、我省高中階段學生學籍登記表、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
(二)符合第四條第二項報考條件的考生,須提供父親(或母親)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縣級以上(含縣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調動檔案,考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我省高中階段學生學籍登記表、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
(三)符合第四條第三項報考條件的考生,須提供父親(或母親)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縣級以上(含縣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原件及單位工資發放證明,考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我省高中階段學生學籍登記表、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
(四)符合第四條第四項報考條件的考生,須提供父親(或母親)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市(州)以上(含市、州)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原件及單位工資發放證明,考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我省高中階段學生學籍登記表、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
(五)符合第四條第五項報考條件的考生,須提供父親(或母親)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部隊轉業(復員)證、接收單位證明,考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我省高中階段學生學籍登記表、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
(六)符合第四條第六項報考條件的考生,須提供父親(或母親)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工作調動檔案,考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我省高中階段學生學籍登記表、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
(七)符合第四條第七項報考條件的考生,須提供父親(或母親)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考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我省高中階段學生學籍登記表、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
(八)符合第四條第八項報考條件的考生,須提供考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我省國中及高中階段學生學籍登記表、國中畢業證、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
第六條 不符合本規定報考條件的考生,按如下辦理:
(一)戶籍未遷入我省的,應回其戶籍所在地參加高考報名。
(二)戶籍已遷入我省的,可將戶籍遷回原所在地參加高考報名,也可申請在我省報考第三批次本科院校和高職專科學校。

第三章 審核監督

第七條 考生的學籍和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由其就讀學校班主任、校長簽署審查意見,經縣級教育部門審核確認。
第八條 考生的戶籍審查由考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負責,派出所負責人簽署審查意見,經縣級公安局審核確認。
第九條 考生父親(或母親)務工證明由務工單位或其居住地(或暫住地)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和審核。
第十條 考生父親(或母親)繳納社保的證明和社保憑證,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社保經辦機構出具和審核。
第十一條 縣級招生監察辦公室負責對考生申報的證明材料原件進行審查,認真做好登記、編號、匯總和造冊,並將審查證明材料報送市(州)招生監察辦公室,報送的證明材料複印件要註明“原件已審”,並經審查人簽字和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市(州)招生監察辦公室在高考報名結束後20天內,須將本轄區考生名冊(含光碟)、《貴州省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考生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報送省招生監察辦公室。
第十三條 省招生監察辦公室對考生報考資格作出審查結論,並書面通知考生就讀學校所在市(州)招生監察辦公室。
第十四條 考生報考資格審查工作實行“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工作責任制。各級審查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審查單位負責人及審查人應在《貴州省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相關審查欄目內簽字和加蓋單位公章,並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四章 公示及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考生資格審查結論在考生就讀學校、縣級招生辦和省招生考試院網站公示,公示時間10天。
第十六條 公示工作實行屬地負責制。公示期間,各級招生辦、招生監察辦、考生就讀學校應設定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認真做好民眾來信來訪和政策諮詢工作,對有反映的考生,應認真調查核實,並將調查情況報送省招生監察辦公室處理。
第十七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查實後取消其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入學的取消其學籍:
(一)偽造或者變造學籍、戶籍、居民身份證、社保證明、居住證、暫住證及其他證明材料取得報名資格的。
(二)在不同省份重複報名或者通過辦理非正常學籍、戶籍遷移手續取得報名資格的。
(三)未報經招生監察辦公室審查或者未如實填報《貴州省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有關規定對教育系統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按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對其他部門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一)為考生及考生父親(或母親)提供虛假證明、證件、檔案等相關材料,使其取得報名考試資格的。
(二)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成績、考試數據、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五)組織、參與“高考移民”活動的。
(六)其他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4年我省高考報名時開始執行,原貴州省招生委員會、貴州省教育廳、貴州省監察廳、貴州省公安廳聯合發布的《貴州省關於外省學生遷入我省報考普通高校資格審查規定》(黔招委〔2007〕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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