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檢察院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

貴州省檢察機關始建於1950年的人民檢察署,隨著共和國走過了半個多世紀的光輝歷程,改革開放後,蓬勃發展,蒸蒸日上。目前,全省共有9個市州檢察院、90個基層檢察院。全省檢察機關共有政法專項編制6516人,實有幹警6200人,其中檢察官4010人。省院機關共有政法專項編制354人,實有幹警339人;事業編制27人,實有21人;設內設機構27個。

主要職責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

(一)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二)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按照國家法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檢察工作方針,制定全省檢察工作目標,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三)對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

(四)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民主權利案、瀆職犯罪及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

(六)領導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工作。

(七)領導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施監督。

(八)對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或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九)對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並領導全省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預防對策;負責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指導全省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的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二)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研究檢察技術在辦案中的運用;受理技術取證、文證審查、檢驗鑑定、覆核鑑定、重新鑑定工作。

(十三)領導和組織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有關檢察工作條例、細則和規定,擬定相關的實施方案。

(十四)負責全省檢察機關幹部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監督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司法警察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機構編制部門管理全省人民檢察院系統的機構設定及人員編制。

(十五)協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市(州)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市(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建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六)組織指導全省檢察系統幹部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全省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七)規劃和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

(十八)組織全省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司法協助;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批與港、澳、台地區的個案協查工作。

(十九)管理機關幹部和直屬事業的領導幹部;審批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畫和發展規劃。

(二十)負責其他應當由省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職能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檔案起草、秘書事務、檢察信息、機要文電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負責領導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機關辦公秩序管理和日常值班及保衛工作;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傳真通訊、保密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二)政治部

協同地方黨委加強全省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工作,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協同省委主管部門和地級黨委負責市(州)檢察院領導班子的考核、配備及後備幹部的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承辦全省檢察系統機構編制工作及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的職稱、工資津貼和獎勵工作,組織實施檢察機關有關幹部管理規定;指導全省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訓、考核工作;負責院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及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宣傳工作,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宣傳工作;指導全省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和師資隊伍建設及檢察官培訓中心的工作;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幹部人事管理工作。政治部是省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的辦事機構,主管全省檢察機關的目標管理工作。政治部內設幹部處、宣傳處、教育培訓處、警務處、檢察官訓練局。

(三)偵查監督處

指導全省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偵查的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承辦應當由省檢察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對下級檢察院批准逮捕或決定逮捕的重大刑事案件實行備案審查;指導下級檢察院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工作;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審查批捕業務規範化建設的有關規定。

(四)公訴一、二、三處

指導全省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偵查的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負責全省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省檢察院審查起訴、抗訴和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對省檢察院抗訴及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職務;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公訴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及相關工作;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起訴檢察業務規範化建設的有關規定。

(五)反貪污賄賂局

指導全省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參與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全省性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省內跨地區的重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以及個案協查工作;研究分析全省貪污賄賂等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貪污賄賂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反貪污賄賂局內設偵查處、指揮中心辦公室、綜合指導處。

(六)反瀆職侵權局

指導全省檢察機關辦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以及民主權利的犯罪等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參與省內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立案偵查全省性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跨地區的重大、特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以及個案協查工作;研究分析全省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部門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請示;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瀆職侵權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七)監所檢察處

指導、監督全省刑罰執行機關的執行刑罰、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工作,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及超期羈押進行監督;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監所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八)民事行政檢察處

指導全省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對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本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不服省級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的民事、經濟、行政申訴案件進行審查,對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省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省檢察院抗訴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職務;研究分析全省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民事、行政監督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九)控告申訴檢察處(舉報中心、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

指導全省檢察機關控告、申訴、舉報和刑事賠償工作;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控告和刑事申訴;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初查;依法查辦全省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查報結果,綜合反映控告、舉報、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情況;辦理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控告、舉報、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細則、規定。

(十)職務犯罪預防處

指導全省各級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研究分析全省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預防措施和對策;開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指導下級檢察機關在檢察環節中的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疑難問題的請示;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細則、規定。

(十一)檢察技術處

指導全省檢察技術工作;負責省檢察院管轄內案件的法醫、文檢、痕檢、司法會計檢驗、理化檢驗和視聽技術等門類的技術取證、檢驗鑑定和文證審查工作;負責下級檢察院送檢疑難案件的覆核、重新鑑定工作,組織會檢重大疑難案件;協助有關部門培訓技術人員,開展普及檢察技術知識培訓工作;組織開展檢察技術科研活動,承辦科研事項及科研經費申請,組織開展檢察信息建設和技術服務;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檢察技術工作計畫,制定全省檢察機關檢察技術工作建設規劃。

(十二)法律政策研究室(檢察委員會辦公室)

指導全省檢察機關調查研究工作,負責對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及檢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有關領導和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承擔執法大檢查的具體工作;根據檢察委員會指令,對法律、政策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負責省檢察院行文涉及法律問題的核稿工作;起草省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請示有關執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問題的報告;收集、研究檢察機關辦理的典型疑難案例,向院領導提供指導辦案的材料;承辦本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的關於法律、政策問題規範性檔案的具體工作;承辦檢察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編輯刊物,收集、整理法律、檢察業務資料,管理機關圖書資料;承辦省檢察官協會的日常工作;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有關法律政策研究的規定。

(十三)紀檢組、監察處

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監察工作;檢查全省檢察機關在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和規定中存在的問題;受理對檢察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辦檢察人員違紀案件;受理檢察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十四)計畫財務裝備處

指導全省檢察系統的計畫財務裝備工作;組織實施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檢察機關財務裝備中長期發展規劃;對省計畫、財政部門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補助全省各級檢察院的辦案、裝備及基本建設經費進行分配和管理;指導全省檢察系統的檢察技術裝備、交通通訊裝備、武器彈藥、服裝的統籌計畫和管理工作;負責院機關和事業單位基本建設等各種經費的申請、核算和管理及各種裝備物資的統一購置和分配;負責機動車輛和調配使用、後勤服務工作規劃和機關的後勤保障工作。

(十五)機關黨委

負責院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對黨員、幹部進行監督;領導本院工、青、婦等民眾組織及統戰工作。設定機關黨委辦公室。

(十六)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院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七)案件管理辦公室

統一負責案件受理、流轉;統一負責辦案流程監控;統一負責扣押、凍結款物的監管;統一負責以省檢察院名義制發的案件文書的監管;統一負責組織辦案質量評查;統一負責業務統計、分析;負責案件管理工作巨觀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管理全省檢察機關統一的案件辦理、審批、管理、監督、統計、查詢於一體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統;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

現任領導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傅信平

所獲榮譽

2018年12月26日,獲2018年度全國檢察新媒體陣地建設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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