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精簡檔案、會議的幾項規定

1984年5月3日貴州省人民政府檔案黔府〔1984〕32號發布。

領導機關利用檔案和會議的方式指導工作,溝通情況,聯繫公務,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省政府和各工作部門檔案、會議過多,領導者成天陷入“文山會海”和具體事務,嚴重影響重要工作的現象尚未得到有效克服。為了改變這種情況,現作如下規定:

一、精簡檔案和會議,是把各級領導從“文山會海”的束縛中解脫出來,集中主要精力,“議大事、懂全局、管本行”,做好工作的重大問題。省政府和各工作部門要認真做到:可開可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非開不可的會議要開有準備的會,開小會,開短會;可發可不發的檔案堅決不發,非發不可的檔案要力求簡明扼要,開門見山,不講套話、空話。

精簡檔案、會議.要從省人民政府做起。會議定了的問題,可以不發檔案的不發正式檔案,只發紀要或作記載;當面或電話能解決的問題,就不召開會議,不發檔案。省政府領導同志的講話,一般不發檔案,省政府向國務院的書面請示、報告,一般要分別控制在一千字、三千字左右。各工作部門向省政府的請示、報告也要照此辦理。今年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發的各種檔案,要求比去年減少三分之一以上;省政府召開的會議要儘量少開。各部門召開的會議,省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到會講話,不接見會議代表。省政府領導同志每人每年累計至少要有兩個月以上的時間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省政府各工作部門也要結合實際,採取措施,精簡檔案、會議。

二、進一步建立健全責任制。凡屬各工作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情,各部門要大膽負責,積極主動地工作,並善於同有關部門協商辦事,及時處理。凡涉及幾個部門的事情,由主管部門負責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協商處理。應由部門或幾個部門聯合發的檔案,不應要求省府或省府辦公廳發文。應由部門召開或幾個部門聯合召開的會議,不應要求以省府名義召開;會議紀要,一般由部門自行下達。省政府各部門召開全省性的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次,需要召開第二次全省性會議的,要報省政府批准。各部門召開的會議,非經省政府批准,不得要求專員、州、市、縣長參加。部門負責人列席省府常務會議,不得由他人代替,如需請人代替,事前要報經批准。

三、嚴格按照程式辦事。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檔案,要事先經過充分的調查研究,周密思考,進行方案比較。涉及其他部門或地區的,要事先與有關部門和地區商洽。意見不一致的,要提請綜合部門協調。經綜合部門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附上有關部門和地區的意見報省政府。

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檔案和代擬的文稿,要繕印清楚,加蓋機關印章或由部門的負責同志簽署。二級局需要請示省政府的問題,要先送主管廳局審核,由主管廳局轉報。由省政府委託委、辦、廳、局代管的中央在省單位,需要請示省政府的問題,要先送代管的委、辦、廳、局審核。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檔案,應統一送辦公廳處理,除特殊的緊急重大的問題以外,一般不要直接送省府領導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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