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貰貸稅指對出貸金錢或糧食所得利息所課的稅,相當後代的利息稅。漢初,手工業和商業的迅速發展,產生了一些頗有實力的工商業者,如販運商人、子錢家等等,財富益愈積聚於這些人手中,在以本守末,購置土地以外,放高利貸就成為當時很重要的一種行業。高利貸的規模很大,利息也很高,年息甚至100%,這不僅使一般借貸者常常無力償還以致賣妻鬻子,甚至一些達官貴族也要求助於他們。財富過份集中於少數人手中,勢必成為社會不穩定和統治不穩固的因素。景帝(公元前156—前141年)末年,開始對高利貸放貸利息加以限制,規定年息不得超過20%,同時對所獲利息徵收6%的收益稅武帝時期頒行算緡令後,貰貸稅遂併入緡錢稅,課徵標準改按本金計算,即按高利貸本金的6%徵稅後算緡廢止,而貰貸稅繼續推行至漢末。貰貸稅目的在於限制財富過份集中,抑制高利貸對百姓的盤剝,但通觀整個漢朝,此目的並未達到。[1]
歷史
在漢代,商人勢力很大,他們憑藉冶鐵煮鹽,或巧取豪奪,積累了大量金錢,然後把這些錢出借,以獲取很高的利息。為典型的高利貸者。
漢代的高利貸利息很高。高利貸者有時乘天災稅苛之際,收取加倍的利息,借一百還二百。由於利息率高,剝削殘酷,所以,不少受高利貸剝削的人,陷入賣田宅、鬻子孫以償債的困境。漢代的工商業兼高利貸者,通過苛刻的債息,獲得了大量的財富,不少列侯封君,有時也不得不向他們借債。由於借債者多,利息很高,很多高利貸者轉瞬之間成了億萬富翁,如《史記》上記載的無鹽氏、寧成等都屬於這種人。
漢代統治者對高利貸也作過一些限制,目的是維護自己的統治。據記載,旁光侯劉殷、陵鄉侯劉新,都因“取息過律(率)”受到法律制裁。至於官儲規定放債利息的最高限額是多少,史無記載。
除了限制放債利率外,官府還對高利貸的利息收入課稅,這就是貰貸稅。貰貸稅的稅率,在緡錢令以前,不得而知。但在緡錢令發布後,則要對其本金課以百分之六的稅(二千錢一算),據此推算,緡線令前的稅率不會超過百分之六。
由於高利貸能致巨富,在漢代,一些王公貴族也參與放債取息活動,他們利用自己的特權,不向公家納稅。漢王朝對偷、漏稅款的行為大力打擊,偷、漏稅款的即使是王侯之家,也要論罪。元鼎六年,旁光侯就因放高利貸不交稅,利息又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受到法律制裁,只是後來遇赦才免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