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政府制

責任政府制

責任政府制即負責任的政府,是一種政府制度的概念,體現了政府問責制,這樣一個威斯敏斯特的議會民主制度的基礎原則。威斯敏斯特民主政府(相當於行政部門)向議會負責(如兩院制,主要是向下院負責,因為下院人數較多,直接由民選產生,比上院更具有代表性。)而不是向君主,或者,在殖民地的背景下,向帝國政府負責。

簡介

政府問責制的負責任的政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部長們要對他們的決定,和他們部門的表現,向議會負責。這個發出公告,並在議會回答質詢的要求,意味著部長們要是國會議員中的一員。其次,雖然部長們是由國家元首正式任命的,但是在理論上可以被解散。雖然他們可以根據下院對他們的信心,保留辦公室;但一旦下院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動議,政府必須立即辭職,或重新參加大選。

實例

英屬北美(加拿大自治領)
加拿大歷史上,負責任的政府是它在走向獨立發展的主要支柱。負責任的政府的概念,在加拿大,與實行自治,比與議會的問責性聯繫更加緊密。因此,紐芬蘭在1933年撤出它的自治領狀態時,主張“放棄負責任的政府”。

加拿大自治領加拿大自治領

在美國革命之後,英國政府對於它的其它英國殖民者人口眾多的殖民地的動盪,非常敏感。在路易斯-約瑟夫-帕皮諾於1837年率領下加拿大起義,和上加拿大由威廉-里昂-麥肯齊率領叛亂後,勳爵達勒姆被任命為英國北美總督,並肩負研究這個問題,和確定如何緩解緊張局勢的任務。在他的報告中,他的建議之一是,當殖民地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時候,應給予他們“負責任的政府”。這個術語所特別意味的政策,就是英國任命的總督應該屈從於殖民地民選議會的意志。
負責任的政府在英帝國的第一個例子,是在殖民地新斯科舍,通過約瑟夫豪的努力,在1848年的1月-2月被實現。在新斯科舍省眾議院內,由加拿大歷史遺址委員會立著的牌匾,內容如下:第一責任政府在大英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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