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客體

責任主客體

責任主客體對象是責任動力學4R4P理論的一對核心概念。責任主體對象是在責任現象中被評價的一方,是負責任的一方;責任客體對象是在責任現象中評價他人的一方。 責任動力學4R4P理論對責任一詞進行了重新定義——廣義責任本質上是人的一切社會行動在社會關係中的評價總和。沒有評價就不會產生責任,而評價則來自於責任客體對責任主體行為的評價,沒有責任主體與責任客體,評價自然不會存在。因此,責任主客體對象是責任產生的必要條件。

概念

責任主客體對象是責任動力學責任主客體對象是責任動力學4R4P理論(理論創始人為方誌良先生)的一對核心概念。責任主體對象是在責任現象中被評價的一方,是負責任的一方;責任客體是在責任現象中評價他人的一方。

責任動力學是研究責任主客體對象之間的價值交換的動力結構分析的一門管理學科,也即闡述人類的責任動力什麼情況下是由責任客體動力主導,什麼情況下是由責任主體動力主導,兩種構成對立統一的關係。

社會關係(網)集合 社會關係(網)集合

責任動力(4R4P)學認為,廣義責任本質上是人的一切社會行動在社會關係中的評價總和,而評價是指A在進行某一社會行動後,B基於某種社會關係(約束力)對A作出的評價。責任和社會行動的差別就在於是否有(有依據的)評價。社會行動是人類行為狀態,沒有嚴格的對象概念,只有引入行動對象者,才會有責任的概念,也就是責任主客體對象。傳統的責任雖然也有對象,始終停留在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對組織負責、對社會負責等對象系統,但並沒有把責任的對象上升到理論層面,而理性責任則把人與人區別為責任主體對象與責任客體對象關係,有嚴格的對象論,也即責任主客體對象概念。這就是理性責任與傳統責任的本質區別。

責任對象系統可以通過集合形式表達:責任對象集合={責任主體,責任客體}

社會行為分解具化 社會行為分解具化
責任主客體 責任主客體

責任主客體對象關係說明了任何人的社會行動在社會關係中都會產生評價與被評價的關係,這種評價關係是由責任主客體對象關係構成,並構成了一個整體系統。人在任何一種角色、身份或職務只要有責任其責任主客體對象就會構成一個完整的責任對象系統。也就是說,任何角色、崗位職責中都存在責任主客體對象,兩者形成對立、統一的責任對象整體。相比傳統責任(對自己、對他人、對組織、對社會)的社會角色對象系統而言,責任主客體對象系統具有系統理論的統一性。在責任動力學中,責任主體概念範疇與責任客體對象關係具有鮮明的對立統一體關係,兩個對象缺一不可,可以運用到任何責任環境中。

一種責任現象中只有責任主體,缺乏責任客體就無法構成責任範疇,責任概念就不能構成。比如,一個人走路摔倒,那么只能算是人的個體行為,如果要當成責任,責任主客體就必須是自己,或者責任主體是修路者。同樣責任主體明確,責任客體對象不明確或者責任主體不明確,責任客體對象不明確也無法正確區分責任主體的責任的象限。比如,在路上一個警察與民眾看到一個老人被人搶劫而不幫助,警察就是角色責任問題,民眾就是義務責任問題。

可以通過數學表達式表達:Rs+Ro=1

其中,Rs表示責任主體,Ro表示責任客體,“1”表示整體。

責任主客體公式告訴我們任何角色中存在責任主體與責任客體複合體形態,並存在不同的比例關係。

責任主客體價值交換

責任主客體對象是通過特定的價值交換需要作為評價依據。責任主客體之間的評價是通過進行了價值交換滿足各自的需要,並以特定的社會關係約束力作為評價依據,責任的評價是通過物理對象、數理對象、心理對象、精神對象等四個對象的價值交換來把我們世界的價值形態體現出來。一種社會行動,需要找出不同的責任客體,沒有責任客體就是單純的社會行動,有責任客體,就會有責任主體,也就會有不同的價值交換的評價結果。

價值交換的四個對象 價值交換的四個對象

責任主客體之間一定存在價值交換的訴求,這是形成責任現象的基本條件。比如員工與企業(管理人員)之間是存在價值交換的,但是假如員工不願意或者企業不願意,那就無法形成價值交換!那他們為什麼又會互換位置呢!10年前找工作難,員工就會成為典型的責任主體弱勢,接受企業苛刻的價值交換條件(評價);現如今,招工難,企業就會成為弱勢的責任主體,滿足員工需求的價值交換評價關係。很多企業制度為什麼不敢嚴格?因為一旦嚴格了,扣員工錢了,明天他就走人,這就是責任主體對象與客體對象瞬間交換評價的典型例子。

企業管理套用

企業管理最難的地方實際上就是這兩種責任思維的混淆,兩者實時轉換本身就是責任現象的常態,正確把握好了,兩者就會認可彼此的價值交換,把握失衡就會有多次的對象互換,直到價值交換的評價趨於穩定。

責任主客體對象思維 責任主客體對象思維

責任主體對象思維是站在責任主體對象的角度思考責任客體對象如何對自己評價,進行價值交換關係;責任客體對象思維是站在責任客體角度思考如何對責任主體進行評價,然後進行價值交換關係。前者是接受他人評價,後者是對他人進行評價。責任主體思維與責任客體思維通常表示責任對象站在不同對立面換位思考。

人的身上永遠都同時存在責任主體思維與責任客體思維,根據責任現象隨時都會發生變化,我們容易混淆就是因為想到責任主體思維就會忘記我們自身還有責任客體思維存在。真實情況是你一邊聽老闆教訓,口頭上唯唯諾諾(責任主體思維表現),但心裡不認可,會在心裡默念:什麼玩意!這就是不服的責任客體思維出現了。當然也有這樣的責任客體思維:哇塞,老闆好棒呀!(這也是評價呀!)你們現在有客體思維了吧!前者還是後者?

一般情況下,當員工把自己作為責任主體對象,公司或領導作為責任客體對象,即評價員工的對象,其評價的價值交換律往往是物理對象和數理對象(是否缺勤、是否違紀、效率、績效、業績、工作成果等);反之,如果員工把自己作為責任客體對象,領導或公司就成為責任主體,即員工評價的對象,其評價的價值交換律往往是心理對象和精神對象(關心、支持、忠誠、珍惜、或者牢騷抱怨、出賣跳槽的對象)。

套用文章1

只有人人擁有責任主體思維下的制度才真正算制度!

父母為什麼會無私照顧自己的孩子,因為父母把自己當成了孩子評價的責任主體;而有些領導對於下屬的培養不用心,是因為這些領導把自己當成了被評價的責任客體。一個人有沒有責任心,很多時候可以理解為這個人是責任主體思維,還是責任客體思維。

我們也能看到:有的父母沒有做到自己的責任,對孩子不管不顧,結果讓他走上了一條歪路。所以,如果單純把孩子當成責任主體,自己當成責任客體去要求孩子,這種結果顯然效果很差,因此,只有父母把自己當成責任主體才能夠讓孩子健康茁壯成長。一個家庭尚且會因為父母與孩子之間的責任主客體混淆而發生問題,更何況職場?

所以,對於企業而言,管理者具有責任主體思維,制度才更加能夠得以實行。缺乏責任主體的管理層,再完善的企業制度規範的約束只能淪為一張廢紙,因為管理者自身無法做到責任主體的以身作則。很多時候並不是制度的問題,而恰恰是企業管理者的責任主客體混淆所產生的問題。

且看這一系列的故事,最能說明這個問題:

二戰期間,美國空軍降落傘的合格率為99.9%,這就意味著從機率上來說,每一千個跳傘的士兵中會有一個因為降落傘不合格而喪命。軍方要求廠家必須讓合格率達到100%才行。廠家負責人說他們竭盡全力了,99.9%已是極限,除非出現奇蹟。軍方(也有人說是巴頓將軍)就改變了檢查制度,每次交貨前從降落傘中隨機挑出幾個,讓廠家負責人親自跳傘檢測。從此,奇蹟出現了,降落傘的合格率達到了百分之百。

這個故事在傳統管理領域幾乎都歸為制度的力量,但其實根源的問題不在於制度,通過責任動力學的責任主客體概念的學習與運用,我們可以得到比制度力量更加深刻的道理與管理結論:

之前的負責人對於企業內部生產永遠只是責任客體思維,只是制度的評價者,所以不會真正地把合格率的制度控制到極限;但一旦把管理者自身作為承擔事故的責任主體,也即自己也是被制度的被評價者,此時,管理者才會真正認知到制度保障安全是多么的重要。所以說,很多企業制度不嚴,有法不依,不是制度本身的問題,而是制度沒有把這些管理者當成被評價的責任主體,他們只是責任客體,所以沒有涉及到自己個人的利害關係,自然就會事不關己高高掛起。

接下來,讓我們來看第二個故事:

七個人住在一起,每天分一大桶粥。要命的是,粥每天都是不夠的。一開始,他們抓鬮決定誰來分粥,每天輪一個。於是乎,每周下來,他們只有一天是飽的,就是自己分粥的那一天。後來他們開始推選出一個口口聲聲道德高尚的人出來分粥。最後,這個人被選了出來。

大權獨攬,沒有制約,也就會產生腐敗。大家開始挖空心思去討好他,互相勾結,搞得整個小團體烏煙瘴氣。然後大家開始組成三人的分粥委員會及四人的評選委員會,互相攻擊扯皮下來,粥吃到嘴裡全是涼的。

最後,所有人不得不想出一個方法:輪流分粥,但分粥的人要等其它人都挑完後拿剩下的最後一碗。為了不讓自己吃到最少的,每人都儘量分得平均,就算不平,也只能認了。就這樣,大家才停止了互相猜忌,變得和和氣氣。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沒有約束的權力會滋生腐敗,任何制度只有讓團隊中的每一個人成為責任主體,統一接受責任客體的評價,制度才會公正與高效。同樣這個故事也說明,一個團隊只有建立合理的責任主客體對象關係,這樣的角色責任R1的分工、制度、流程的完善和最佳化最終真正有效。

套用文章2

煩惱的責任主客體評價與被評價思維轉換技巧!

別過評價與被評價的煩惱!你就頓悟了!

人世間有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因為他們往往費盡心思去辯解或痛擊那些討厭、鄙視甚至打擊評價你的人,總想通過這種方式讓他們臣服或shut up!

人之所以會生氣與煩惱,是因為你在乎他人的評價。好的評價你就會繼續做好自己的責任主體,不好的評價,你就會爭辯,以至於跳出這個責任主體反過來作為責任客體去評價對方,把那些指責、打擊你的人當成了責任主體,爭吵冗餘!

你在乎他人對你的否定,那說明你還不夠自信,你就會耿耿於懷,甚至不惜代價去捍衛自己的成果,實際上已經偏離了最初的責任主體思維模式,實在不可取!

可偏偏忘記了應該如何更好地善待那些愛你、呵護你的人的才是初衷,做到讓他們對你的愛與付出有更好的期許才是價值所在!

不做無價值交換意義的責任客體評價,做有價值交換意義的責任主體!這就需要我們回歸責任的本源思維模式的改變!

一個人習慣消極逃避社會或能做到不被社會沽名釣譽所困擾自己的做法,其實都是個體行為與社會行為模式的被動與主動轉換的過程。

人類所謂的個體行為,本質上是一種不具備責任主客體對象的行為。個體行為與社會行為模式構成互補關係,形成對立統一的行為系統。社會行為模式是人具有社會屬性的行為模式,核心就是人的社會行為具有責任主客體的被評價與評價的雙重行為模式。

因此,當他人嘲笑、打擊你的時候,學會一笑而過,把他們的行為當成個體行為(也就是默認為不具有責任主客體對象的行為),不要主動進入這種無謂的責任主體,更不要跳出來反過來作為責任客體把對方當成責任主體去評價(去痛擊、去以牙還牙)。

沒有沽名釣譽,就沒有被評價的煩惱!

當他人奉承巴結你的時候,也要保持清醒,適度把他們的評價當成個體行為,不要過分得迷戀傳說中的那個責任主體就是我!

個體行為讓人淡忘責任主客體,社會行為讓你在乎責任主客體,大成之人懂得做到社會行為的虛名的個體行為化健忘,個體行為中的社會行為化的責任境界升華!

沒有個體行為,就沒有社會行為;沒有社會行為,就沒有評價;沒有評價就沒有責任,沒有責任就沒有評價!

評價與被評價,不是煩惱而是責任主客體思維轉換的智慧升華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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