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代理人提單

貨運代理人提單,又稱商號提單、分提單、運輸代理行提單。泛指無船承運人(或稱契約承運人,如貨運代理人、無船公共承運人、租船人等)簽發的提單。

解釋

它的操作流程是運輸代理人在內地簽發該提單給該國內出口商後,運輸代理人相對於該出口商而言處於承運人的法律地位,而後運輸代理人(需要的話,將出口商託運的件雜貨拼裝)再以託運人的身份託運並從船公司處取得該批貨物的海運提單,將該海運提單寄到目的港交給進口商作為其在目的港提貨的依據。貨運代理人僱傭另一代理人履行它在外國的職責,它應對該外國代理人的過失負責(參見Landauer & Co.訴Smith & Co. (1921) 6 Ll. L.R. 577)。簡而言之,運輸代理人向託運人簽發的貨物體單,將這些貨物與別的託運人發往同一目的地的貨物合併在一起運輸。貨運代理人從承運人那裡收到一分包括所有貨物的集運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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