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
進出港區的形式
貨物進、出港區範圍主要有以下四種形式:
1.水上進港,水上出港;
2.水上進港,陸上出港;
3.陸上出港,水上出港;
4.陸上進港,陸上出港。
不論屬於哪種形式,凡是進港的貨物均須分別按進港卸船或卸車(駁),出港裝船或裝車(駁)時各計算一次裝卸量。
計算方法
具體計算方法
1.水上進或出港的貨物,從船上卸下或裝至船上時,計算一個船舶作業裝卸量。
2.陸上進港或出港的貨物,從車上卸下或裝至車上時,計算一個車輛作業裝卸量。
3.船過船(包括港駁)的作業,按進港與出港各計算一個船舶作業裝卸量。
4.車輛與船舶的直接作業,分別按車輛作業、船舶作業各計算一個裝卸量。
5.貨物從貨主碼頭用港駁運入港區,或貨主用港駁把貨物提取出港,均分別計算港駁作業裝卸量。
6.進港的建港物資、人防物資、防汛物資等,因進港後一般不再出港,可按載運進港時的運輸工具,分別計算一個車輛或船舶計算作業裝卸量。
7.船用燃物料整批進港、分批供給各船舶使用,可按進、出港的實際數量分別計算裝卸量。
不計算裝卸量的情況
1.凡水上或陸上進港未經裝卸而又出港的貨物;
2.凡經由軍用碼頭、庫場,並由其自行裝卸的軍用物資;
3.港區內庫場之間的轉棧作業和駁運搗載作業;
4.在物資部門或地方航運部門專用碼頭由其自備之人裝卸的貨物。
在一般情況下,一噸貨物通過港口裝卸後,均由兩個裝卸量車、船直取。船過船作業雖然在港口通過一次操作,但仍要按兩個裝卸量計算。
相關要求
1.危險貨物的裝卸應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2.在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應設定警告標誌。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裝卸作業區。
3.進入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應:
a)禁止隨身攜帶火種;
b)關閉隨身攜帶的手機等通訊工具和電子設備;
c)嚴禁吸菸;
d)穿著不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不帶鐵釘的工作鞋。
4.雷雨天氣裝卸時,應確認避雷電、防濕潮措施有效。
5.禁止在裝卸作業區內維修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
6.對裝有易燃易爆的和有易燃易爆殘留物的運輸車輛,不得動火修理。確需修理的車輛,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根據所裝載的危險貨物特性,採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在消防員監控下作業。
7.裝卸作業現場要遠離熱源,通風良好;電器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照明燈應具有防爆性能;易燃易爆貨物的裝卸場所要有防靜電和避雷裝置。
8.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應按裝卸作業的有關安全規定駛入裝卸作業區,應停放在容易駛離作業現場的方位上,不準堵塞安全通道。停靠貨垛時,應聽從作業區業務管理人員的指揮,車輛與貨垛之間要留有安全距離。待裝卸的車輛與裝卸中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9.裝卸作業前,車輛發動機應熄火,並切斷總電源(需從車輛上取得動力的除外)。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應採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措施。
10.裝卸作業前應對照運單,核對危險貨物名稱、規格、數量,並認真檢查貨物包裝。貨物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誌、標識、標誌等與運單不符或包裝破損、包裝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貨物應拒絕裝車。
11.裝卸作業時應根據危險貨物包裝的類型、體積、重量、件數等情況和包裝儲運圖示標誌的要求,採取相應的措施,輕裝輕卸,謹慎操作。同時應做到:
a)堆碼整齊,緊湊牢靠,易於點數;
b)裝車堆碼時,桶口、箱蓋朝上,允許橫倒的桶口及袋裝貨物的袋口應朝里;卸車堆碼時,桶口、箱蓋朝上,允許橫倒的桶口及袋裝貨物的袋口應朝外。
c)裝卸平衡;堆碼時應從車廂兩側向內錯位騎縫堆碼,高出欄板的最上一層包裝件,堆碼超出車廂前擋板的部分不得大於包裝件本身高度的二分之一;
d)裝車後,貨物套用繩索綑紮牢固;易滑動的包裝件,需用防散失的網罩覆蓋並用繩索綑紮牢固或用氈布覆蓋嚴密;需用多塊氈布覆蓋貨物時,兩塊氈布中間接縫處須有大於15cm的重疊覆蓋,且貨廂前半部分氈布需壓在後半部分的氈布上面;
e)包裝件體積為450L以上的易滾動危險貨物應緊固;
f)帶有通氣孔的包裝件不準倒置、側置,防止所裝貨物泄露或混入雜質造成危害。
12.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先關上車廂門或欄板。若車廂門或欄板在原地關不上時,應有人監護,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車要穩。
13.裝卸危險貨物的托盤、手推車應儘量專用。裝卸前,要對裝卸機具進行檢查。裝卸爆炸品、有機過氧化物、劇毒品時,裝卸機具的最大裝載量應小於其額定負荷的75%。
14.危險貨物裝卸完畢,作業現場應清掃乾淨。裝運過劇毒品和受到危險貨物污染的車輛、工具應按JT617-2004中附錄E車輛清洗消毒方法洗刷和除污。危險貨物的撒漏物和污染物應送到當地環保部門指定地點集中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