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交易規則

為規範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市場會員(以下簡稱“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11號)、《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銀髮[1996]423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辦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7]28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交易(以下簡稱“ 貨幣掉期交易”)是指在約定期限內交換約定數量人民幣與外幣本金,同時定期交換兩種貨幣利息的交易。

第三條 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實行會員制管理。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 交易中心”)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領導下為會員提供貨幣掉期交易系統(以下簡稱“ 交易系統”),組織貨幣掉期交易。

第二章 會員管理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會員指具備銀行間人民幣外匯遠期市場會員資格,經交易中心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就開展貨幣掉期交易完成備案的境內機構。

第五條 會員應指派合格的交易員代表其從事交易活動,並對交易員的交易行為負責。經交易中心培訓並獲由交易中心頒發的資格證書的交易員才可在交易系統進行貨幣掉期交易。

第六條 交易員應該遵守交易系統的有關規定,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對違反規定的交易員,依其情節不同,交易中心有權給予口頭警告、書面通報、直至取消其交易員資格的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所在會員的責任。

第七條 會員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防範機制,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對貨幣掉期風險進行監控和管理,簽署《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衍生產品主協定》(以下簡稱 “主協定”),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銀行間外匯市場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章 交易系統

第八條 貨幣掉期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台北時間 9:30—17:30,中國國內法定假日不開市。

交易時間可根據市場需求變化由交易中心報主管部門備案後調整。

第九條 如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或交易中心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交易中心可宣布全部或部分暫停交易,並報主管部門備案。上述因素消除後,交易中心可以決定恢復交易並及時通知會員。

因上述異常情況及交易中心採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交易中心不承擔責任。

第四章 報價與交易

第十條 會員通過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統進行貨幣掉期的報價和交易。

第十一條 貨幣掉期交易採用雙邊詢價交易模式。

第十二條 貨幣掉期交易的貨幣對為人民幣兌美元、港幣、日元、歐元和英鎊。

第十三條 貨幣掉期交易的本金交換形式包括:(1)在協定生效日雙方按約定匯率交換人民幣與外幣的本金,在協定到期日雙方再以相同的匯率、相同金額進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換;(2)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條 貨幣掉期交易的利息交換指交易雙方定期向對方支付以換入貨幣計算的利息金額,交易雙方可以按照固定利率計算利息,也可以按照浮動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五條 貨幣掉期交易中人民幣參考利率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具有基準性質的貨幣市場利率,或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存貸款基準利率;外幣參考利率由交易雙方協商約定。

第十六條 貨幣掉期交易幣種、本金金額、交易期限、匯率、參考利率的類型和期限、本金交換形式、利息交換形式、付息周期和清算安排等由交易雙方協商議定,但雙方的約定不應與本規則相關規定及交易中心發布的其他相關檔案相衝突。

第十七條 交易系統中的貨幣掉期交易成交單(以下簡稱“ 成交單”)是交易雙方關於該筆貨幣掉期交易已成交的證明,成交單經雙方在交易系統中確認後生效。

交易雙方認為必要時,可就主協定尚未明確的違約事件、終止事件及其處理辦法等簽訂補充協定。交易雙方之間簽訂的補充協定如與主協定的法律適用條款或爭議解決條款等規定相違背,以主協定條款為準。

成交單、補充協定(如有)和主協定共同構成貨幣掉期交易完整的書面形式交易契約。

第五章 清算

第十八條 貨幣掉期交易由交易雙方按約定方式進行清算。

第十九條 付息周期為周、月、季、半年、一年或者其他期限。

交易雙方在付息日向對方支付利息。利率定價日、起息日和付息日遵循外匯市場慣例。

交易雙方對上述要素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六章 應急交易和撤銷交易

第二十條 若交易系統會員端因設備或通訊線路等出現故障而無法正常交易或生成成交單,交易雙方達成一致後,可由交易中心進行應急交易。

第二十一條 應急交易的具體做法是:

如會員無法登錄交易系統,交易雙方經協商達成交易後,填寫應急交易申請單並加蓋交易部門有效印章和/或由首席交易員簽字,傳真至交易中心指定的傳真號碼,並立即通過電話聯繫交易中心指定人員進行通知和確認。交易中心收到雙方傳真、核對無誤後,代理會員錄入成交記錄,並將成交單傳真至會員指定的傳真號碼。

第二十二條 對於已通過交易中心交易系統確認成交的貨幣掉期交易,交易雙方協商同意撤銷該交易的,雙方應在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上籤字說明撤銷原因,加蓋交易部門的有效印章和/或由首席交易員簽字,傳真至交易中心指定的傳真號碼,並立即通過電話聯繫交易中心指定人員進行通知和確認。交易中心收到雙方傳真、核對無誤後,在交易系統中撤銷該筆交易。

第二十三條 會員必須在當日交易時間內按規定流程提交應急交易或撤銷交易申請。交易中心具有在合理理由下受理或者拒絕申請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應急交易和撤銷交易是交易中心根據會員的授權代理進行的臨時性操作行為,會員對交易中心代理操作達成的交易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條 交易中心根據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貨幣掉期交易的日常統計和相關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條 交易中心根據有關規定通過交易終端向會員發布貨幣掉期交易市場行情等信息,會員不得將來自於交易中心的市場行情等信息用於相關規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條 貨幣掉期交易發生爭議,交易雙方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雙方應將仲裁或訴訟最終結果按要求送達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於收到最終結果當日發布公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為達到其不正當目的而惡意串通、故意違約,或採用不正當手段擾亂外匯市場秩序(包括但不限於上述情況)的會員,交易中心將予以公告。情節嚴重的,交易中心將上報主管部門,給予暫停交易直至取消其會員資格的處罰。

第二十九條 貨幣掉期交易雙方發生爭議時,應其中一方或雙方的要求,交易中心按有關規定,可以提供必要的相關交易的原始記錄。爭議影響正常交易的,會員應當及時告知交易中心。

第三十條 交易中心按照有償服務原則向會員收取相關費用。交易中心的收費方案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交易中心負責制定和修改本規則,並報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由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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