貢當斯

stan t 民主是確保公民的公共溝通和參預權利,和社會成員的私人自主基本權利,因此法律做為本護私人基本權利和公共空間自主權而獲得合法性。

個人簡介

貢當斯(BenjaminConstant,1767-1830),開始關注到權力合謀論,在一些人對民主自由產生誤解和批判時,內含民主是對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力疑慮時,貢當斯的權力合謀論和消極自由,無疑的在當時歐洲引起重大迴響。貢當斯認為,天賦人權,對於個人來說,不具任何意義,個人的權利,只有當法律能真正保護你的時候,個人的權利才具有真正意義,否則權利只是強者工具。
就某種意義來說,權利的維護或交換,必需拓過法律和程式正義做為媒介交易工具。當社會容許暴力為剝奪工具時,那么社會對權利的剝奪工具就越加敵視,對之於權利就越家輕蔑,對權利就越加墮落。
為了規避權利成為強者工具,法的觀念取代“管理制度”,保障個人權利,民主與法治成為現代化國家的一道重要課題。而其間的聯繫,原於現代社會對法學原理的體認。我們從辨證關連中,可以清楚的看出,1.法律不能從更高的法源中,取得法的合法性。2.法律具有普遍性和一致性,其間沒有殊化。3.法律是通過保護私人自主與公共自主而獲得合法性的。這是法對民主程式正義的內在關聯與回響。
民主是確保公民的公共溝通和參預權利,和社會成員的私人自主基本權利,因此法律做為本護私人基本權利和公共空間自主權而獲得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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