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統戰部 勞動部關於切實解決部分原工商業者的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

多年來,經過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絕大多數原工商業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二、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安排解決好原工商者的生活困難問題 (三)充分利用好現有的政策措施,對生活困難的原工商業者實施生活救助。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頒布時間]:
[實施時間]:
[效力屬性]:有效
[法律正文]:中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統戰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勞動廳(局): 妥善安排好部分原工商業者(包括已區別為勞動者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下同)的基本生活問題,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和統戰工作的大局,黨中央、國務院對此十分重視。多年來,經過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絕大多數原工商業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但是,由於種種原因,目前仍有部分原工商業者收入水平較低,生活比較困難。為切實安排解決好這部分人員的生活困難問題,特作如下通知: 一、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制 各級黨委、政府以及統戰、財政、勞動等有關部門要從講政治的高度,認真研究,採取切實措施,把解決好部分原工商業者的生活困難問題,作為善始善終地貫徹黨的政策,維護社會穩定,進一步做好統戰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要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相應建立分級管理、層層負責的領導責任制,把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落實到單位和個人。 二、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安排解決好原工商者的生活困難問題 (一)保證原工商業者退休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目前,原工商業者的絕大部分已經退休,保證原工商業者退休金的按時、足額發放是保障其基本生活的關鍵。對已參加養老保險統籌並按時足額繳費的企業,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保證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不允許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減發。對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要由這部分人員所在的企業切實保證這部分人員退休金的發放。企業自籌確有困難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給予適當幫助。 (二)妥善解決原工商業者的醫療費用負擔問題 目前,絕大多數原工商業者年事已高,體弱多病,由於種種原因,有些人的醫療費用不能及時按規定報銷,給他們的生活和醫療造成了較大的困難。因此,應採取措施,妥善解決他們的醫療費用負擔問題。其所在企業已經參加醫療保險的,從醫療保險基金中予以解決。其所在企業沒有參加醫療保險的,由他們所在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三)充分利用好現有的政策措施,對生活困難的原工商業者實施生活救助。 近年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為解決困難企業職工、離退休人員和低收入居民的生活困難問題,陸續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如建立幫困資金、實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落實這些政策措施時,應把這部分生活困難的原工商業者列入解困範圍或通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實改善這部分人的生活待遇。 (四)要充分發揮工商界互助金的職能和作用 自50年代起,由各地工商聯從發給原工商業者的定息中抽取一定比例建立的工商界生活互助金,對於幫助生活困難的工商業者起到了積極作用。今後應進一步管好、用好這部分資金,各級政府在財力可能的情況下,可給予適當補助。 三、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統戰、財政、勞動部門和工商聯組織要進一步加強對互助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確互助金的使用範圍、對象,及申請、審批、發放程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互助金籌集、使用的監督審計,確保資金合理使用。 各地統戰、財政、勞動等有關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密切協商,通力合作,切實解決好原工商業者的生活困難問題,對安排落實情況要經常進行督促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幫助解決,重大問題及事項要立即向當地黨委、政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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