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財教〔2006〕129號詳情
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港澳及華僑學生來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讀,增強他們的祖國觀念,激勵他們勤奮學習、積極進取,特設立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
第二條 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資金來源於中央財政,面向在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讀的全日制港澳本專科學生、碩士和博士研究及華僑本專科學生。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三條 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申請的基本條件:
1.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2.誠實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養;
3.入學考試成績優秀或在校期間勤奮刻苦、成績優良。
第三章 獎學金類別、等級、名額及獎勵標準
第四條 獎學金的類別、等級、名額及獎勵標準:
1.本專科學生獎學金,分三個等級,其中,一等獎1000名,每生每學年4000元;二等獎1500名,每生每學年3000元;三等獎2600名,每生每學年2000元。
2.碩士研究生獎學金,分三個等級,其中,一等獎50名,每生每學年6000元;二等獎200名,每生每學年4000元;三等獎400名,每生每學年3000元。
3.博士研究生獎學金,分三個等級,其中,一等獎30名,每生每學年8000元;二等獎60名,每生每學年6000元;三等獎100名,每生每學年4000元。
中央將根據情況變化,適時調整獎學金等級、名額和獎勵標準。
第四章 獎學金的申請、評審
第五條 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每年9月開始受理申請,當年10月31日前評審完畢。
第六條 港澳及華僑學生根據獎學金申請條件,按學年向所在學校或科研院所提出申請,每學年一次,符合條件的學生可連續申請,並提交《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申請表》(見附表)。
第七條 獎學金的組織申請評審及審批等管理工作由教育部歸口管理。
第八條 獎學金評審程式:
1.教育部根據各招生單位全日制港澳及華僑學生在讀人數等有關數據,經商財政部同意後於每年8月中旬按隸屬關係向各有關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下達獎學金名額。
2.各有關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按照教育部下達的獎學金名額,確定並下達所屬各有關單位的獎學金名額。
3.各有關招生單位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獎學金名額,受理港澳及華僑學生的申請材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等額評審,確定初審合格學生名單並公示。
4.公示結束後,各有關招生單位於每年10月20日前將建議獲獎學生名單按照隸屬關係經主管部門初審後報教育部。
5.教育部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對有關主管部門報來的獲獎學生名單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意見報教育部港澳台辦,由教育部港澳台辦審批。
第五章 獎學金的發放
第九條 根據教育部下達的獎學金名額,財政部下達獎學金經費預算。
第十條 獎學金具體撥款事宜由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根據教育部港澳台辦審批的獲獎學生名單將資金直接撥付給有關招生單位,有關招生單位收到撥款後應及時將獎學金一次發放給獲獎學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各有關招生單位必須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做好獎學金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加強資金管理,確保獎學金全部用於符合條件的港澳及華僑學生。
第十二條 獎學金資金管理接受審計、教育、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截留、擠占和挪用等現象,將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對於獲獎學生,招生單位應繼續加強管理,如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獲獎資格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1.觸犯國家法律、法規;
2.參加非法社團組織;
3.違反校規、校紀。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