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4月19日,財政部、外交部、勞動人事部
現將《關於派往國際組織駐京機構任職人員對外收費標準和對內生活待遇的規定》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關於派往國際組織駐京機構任職人員對外收費標準和對內生活待遇的規定
聯合國組織,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京已設立十個機構(見附屬檔案一),我政府有關部門先後派51人到這些機構擔任高級項目官員、項目官員、翻譯、秘書、辦事員等職務。但過去對內部待遇問題尚未作出規定,有關部門在對外收費和對內待遇方面執行的標準不一。現經過調查研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後,根據外交部、勞動人事部和財政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對北京外交人員服務局《關於人事服務公司外交服務人員補貼實施辦法》的批示精神,作如下規定:
一、對外收費標準
從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新簽契約的或輪換的任職人員,執行附屬檔案二的收費標準。一九八七年以後的勞務收費標準另定。
二、對內生活待遇
1.原單位的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2.勞務補貼
(1)固定補貼 每人每月發35元。
(2)提成補貼
①月勞務費不足八百元(含八百元)者,按百分之十計發。
②月勞務費超過八百元者,八百元部分按百分之十計發,超過的部分按百分之五計發。
實際收取的勞務費超過附屬檔案二規定的各類雇員最高收費標準的,其提成補貼,按附屬檔案二規定的各類雇員最高收費標準計發。
3.國內外出差,按國際組織計發的標準執行,對內不再結算。
4.國際組織提供的服裝費,歸任職人員所有。如對方不提供,不得向對方索要。
三、財務結算
1.勞務費由國際組織按月付給主管該組織的部門,實行統一結算。
2.勞務費的外匯支票或外匯兌換券由主管部門向中國銀行結匯。結匯後的人民幣,主管部門分成百分之五十,派出部門分成百分之五十。主管部門從分成所得中提留百分之十,作為業務聯絡費,其餘上交國家。派出部門從分成所得中支付任職人員對內待遇的一切開支,結餘部分歸本單位所有。
本規定從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執行。
本規定為內部檔案,對外保密。
附一:國際組織駐京代表機構
1.聯合國開發計畫署駐華代表處
2.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駐華代表處
3.聯合國人口活動基金駐華代表處
4.世界糧食計畫署駐華代表處
5.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駐華辦事處
6.世界衛生組織駐華代表處
7.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駐華科技辦事處
8.國際勞工組織北京局
9.世界銀行駐華代表處
10.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駐華任務代表辦公室
附二:聘用中國雇員勞務收費標準
單位:人民幣(外匯支票或外匯兌換券)
------------------------------------------------------
雇員類別 | 收費標準
高級項目官員 | 1600~2400
項目官員 | 1200~1800
助理項目官員 | 1000~1400
高級秘書、行政助理 | 800~1200
秘書 | 700~1100
一級辦事員(打字、電傳)| 600~1000
二級辦事員(打字、電傳)| 455~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