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
[實施時間]:
[效力屬性]:有效
[法律正文]:對森工企業生產的原木減免農業特產稅的優惠政策,1995年底已經到期,1996年有些地區按法定稅率恢復了徵收。許多森工企業反映,目前經營情況仍很困難,要求國家繼續在稅收政策上給予照顧。為了支持森工企業的發展,經研究,並報國務院批准,在1996年、1997年繼續保留這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在1996年至1997年,對國有林區138個森工企業生產、銷售的原木,生產環節與收購環節合併,減按10%的稅率計算徵收農業特產稅。其中對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森工企業生產的原木暫減按5%的稅率徵收農業特產稅,對小徑材(指長度在2米以下或徑級8厘米以下的)免徵農業特產稅。 在1996年至1997年,對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森工企業生產銷售薪材、次加工材發生虧損的,報經省、自治區農業稅收徵收機關核准後,可免徵農業特產稅。 請即按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