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都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豐都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是負責審核縣委、縣政府各部門和派出機構的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管理縣人大、縣政協和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機關及各群團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管理鄉鎮(街道)黨政群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照編制測算和配備標準,研究制定縣鄉機關編制配備調整方案。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市關於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定本縣機構編制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統一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
(二)負責審核縣委、縣政府各部門和派出機構的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管理縣人大、縣政協和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機關及各群團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管理鄉鎮(街道)黨政群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照編制測算和配備標準,研究制定縣鄉機關編制配備調整方案。
(三)負責審核正科級以下(含正科)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照事業單位編制配備標準,做好事業單位編制和領導職數調整配備工作。
(四)負責協調縣級黨政群各部門的職能配置與調整,協調縣委各部門之間、縣政府各部門之間、縣委和縣政府各部門之間以及縣級各部門與鄉鎮(街道)之間的職責分工;協調事業單位職能配置與調整。
(五)負責審核機關、事業單位經費管理體制。
(六)根據縣委、縣政府對本縣機構改革的總體要求,負責完善縣鄉黨政群機構改革的配套政策;研究擬定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工作方案,做好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工作。
(七)負責全縣行政管理體制運行和機構編制管理情況的調查研究工作;負責指導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
(八)負責聯繫中、市在豐有關垂直管理機構的機構編制方面的工作。
(九)負責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十)負責機構編制業務培訓工作。
(十一)負責機構編制統計和機構編制信息的收集、整理、上報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機構編制部門及縣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職責

豐都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設3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科。
負責有關檔案草擬、公文處理、檔案整理管理和秘書工作;負責保密、機要和接待、會務工作;負責信息、議(提)案辦理工作;負責做好機構編制網站的工作動態、辦件進程、政務公開、工作檔案、機構改革等更新工作;負責綜合目標、精神文明建設和各項創建達標管理及本機關後勤事務、財務管理等工作。

(二)法規調研科。

依照中、市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法規和本縣機構編制管理規定,負責審核有關機構編制管理規範性檔案;負責指導機構編制行政執法與監督工作;監督檢查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行政管理體制運行和機構編制管理情況的調查研究工作。

(三)機構編制科。
負責全縣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審核機關、事業單位機構設定、人員編制、職能配置和領導職數配備;研究草擬和貫徹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範;研究草擬機關、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的有關配套政策措施;研究、協調機關、事業單位管理體制調整、職能配置調整和編制調整工作;承辦全縣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使用工作;負責做好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系統軟體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機構編制統計工作;負責做好機構編制業務培訓工作;協助機構編制監察執法隊搞好市編辦下達的機構編制目標考核和編委成員單位的目標考核工作;聯繫中、市在豐有關垂直管理機構的機構編制工作。

豐都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一)宣傳貫徹執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法規。

(二)根據《條例》、《實施細則》和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擬定本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工作規則和工作制度。

(三)依法保護本縣核准登記或者備案的事業單位與登記事項有關的合法權益,協助事業單位辦理有關事宜。

(四)監督本縣事業單位貫徹落實《條例》和《實施細則》,處理違反《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的事件。

(五)負責本縣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驗工作。

(六)管理本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檔案和其他有關信息資料,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提供有關服務。

(七)負責本縣事業單位法人代表培訓工作。

(八)承辦縣編辦和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宜。

豐都縣機構編制監察執法隊

受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的委託,縣機構編制監察執法隊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和中央、重慶市、本縣關於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監督檢查的有關規定。

(二)負責研擬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年度工作方案報縣編委會研究同意後組織實施;協助縣編辦有關科室研擬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的措施、規定。

(三)負責監督檢查各鄉鎮(街道)、各部門貫徹上級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情況和執行機構編制年度工作計畫、機構改革方案、“三定”規定等情況,並對存在問題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

(四)負責管理和維護機構編制網站,做好政策法規、訪客留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等更新工作。

(五)負責做好機構編制網站和“12310”的舉報受理工作;對民眾來信來訪按規定依法及時辦理和答覆。

(六)負責機構編制評估工作,實行機構編制責任追究制度。

(七)負責市編辦下達的機構編制目標考核和編委成員單位的目標考核工作。

(八)承辦縣編辦交辦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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