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能
(二)負責推進統籌城鄉建設。擬訂統籌城鄉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研究;指導鄉鎮(街道)的城鄉建設工作;牽頭負責“宜居豐都”建設。(三)負責培育和規範城鄉建設投融資市場。負責縣域內的城市建設配套費等的徵收和管理;會同縣財政部門籌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編制收支年度計畫,經縣政府批准後安排下達;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及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概預算的監督管理。
(四)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市場的責任。擬訂規範勘察、設計活動的政策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從業資質和資格;負責工業和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和城市地下空間的綜合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城市雕塑工作。
(五)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的責任。擬訂規範建築活動的政策並監督實施;管理建築活動從業資質和資格;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質量、安全、工程監理、工程保險、工程擔保、竣工驗收等工作;監督管理建築材料、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施工準入;指導新型建材和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推廣;負責地方工程造價定額的監督實施;負責房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或者交付使用之前的室內外裝飾裝修監督管理。
(六)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建設工程招標政策並監督實施;管理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監督建設工程契約;管理評標專家庫;監督管理建設工程交易市場。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許可服務科)。負責文電、會務、機要、財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承擔機關電子政務工作;負責系統黨建工作,指導本系統社團工作;承擔本系統年鑑和修志工作。承擔機關學習宣傳、新聞發布等工作;指導本系統宣傳、報刊、文化、體育、機關黨群等工作;統籌協調城鄉建設法制工作;組織起草有關城鄉建設的規範性檔案,並進行合法性審查;指導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承辦機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和行政處罰聽證;指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承擔為機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工作;指導城鄉建設法制宣傳、法律服務;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文書檔案的立卷歸檔和城建工程檔案的全過程監督、檢查、指導和驗收工作;負責所屬單位領導班子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負責辦理縣行政服務中心的接件申請及入駐項目的審批等服務工作。
(二)勘察設計節能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勘察設計諮詢業、工程勘察設計、建築節能等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制度、公共建築能耗限額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市場、設計質量和設計最佳化工作;管理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負責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審批和高切坡審批、施工圖審查備案;監督標準設計、地方建築節能標準的實施;監督管理城市雕塑;承擔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和城市地下空間綜合利用工作;承擔建築節能技術認定工作、建築節能審查、建築能效測評標識管理和推進綠色建築工作;指導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工作;指導新型建材、環保建材等的認證、研發和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建築工程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三)建築業管理科(豐都縣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築業、工程建設等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負責建築業管理,培育、規範建築市場,管理工程建設單位的從業資質、執業資格;負責市場準入、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工程契約、施工契約、施工許可、工程造價、質量監督、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程保險、工程擔保、竣工驗收及備案的管理;負責建築材料、設備使用許可的管理。負責辦理全縣限額以上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許可。負責貫徹執行城鄉建設的技術規範、規程、標準和工程造價定額;負責建築業施工規範、技術、工法等科技推廣工作;負責建設崗位培訓和人才培訓工作;負責城市建設行政性事業性規費徵收工作。
(四)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科。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城市建設、住宅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等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戰略、政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建設政策、城鎮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建設的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並組織監督實施;擬訂危舊房改造政策和年度改造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城鎮住宅區建設;負責全縣住房的建設管理和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承擔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儲備和前期工作;負責項目的立項、可研審核;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目標管理和業主的監督管理;指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建築的修復建設;指導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建(構)築物建設;指導城市地下管網建設;負責行業管理,負責康居工程項目、房地產開發從業資質、項目轉讓、項目資本金管理、審批開發;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工作。
(五)村鎮建設管理科(豐都縣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村鎮建設、小城鎮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指導鄉鎮村建環保監督管理站的相關業務、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舊房改造工作,負責全縣小城鎮和村鎮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鄉鎮限額以下的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基本建設程式的監管;負責縣城鎮化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根據市、縣黨委政府對城鎮化工作的總體安排,研究擬定全縣城鎮化發展綱要、遠景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與市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絡、協調,指導全縣城鎮化建設,負責小城鎮和農村居民新村建設的有關檢查、考核、評比工作;對縣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審議、決定的相關事項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組織城鎮化有關課題研究;牽頭協調有關部門對全縣城鎮化工作實施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總結典型經驗並加以推廣;有針對性地研究制定和完善加快城鎮化進程的相關政策及配套改革措施,並督辦兌現落實情況;負責計畫、分配、監督、管理小城鎮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資金和打捆使用資金,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籌備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和辦公會議,並起草領導小組各種檔案;負責實施“縣宜居辦”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