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博丹

讓博丹,法國政治思想家,法學家,近代資產階級主權學說的創始人。一生除致力於政治學和法學的研究外,對古希臘哲學、占星學、地理學及物理、醫學均有較深造詣。

讓·博丹(Jean Bodin,1530-1596)
法國政治思想家,法學家,近代資產階級主權學說的創始人。博丹一生除致力於政治學和法學的研究外,對古希臘哲學、占星學、地理學及物理、醫學均有較深造詣。他為後世所知,是由於他寫作了歐洲近代政治思想史上第一部關於國家主義的系統著作《國家論》,《共和六論》或譯作《共和六書》
1648年,雲集在一起的王公和主教們,用一紙《威斯特伐利亞條約》確定了歐洲在之後兩個世紀中的政治版圖。從這一天起,主權,成為確定一塊領土的統治者、決定領土內一切事務的中心原則。
實際上,當我們向前追溯70年,無疑會發現,來自翁熱的讓·博丹甚至在很早已經為世界確立了至上的主權法則。1559年,《卡托-堪布累齊條約》,既結束了法國和西班牙漫長而血腥的戰爭;同時宣告結束的,還有歐洲的統一意義。當條約被簽署之後,羅馬教廷驚恐地發現:英格蘭變成了國教的天下;從斯堪的納維亞到德意志的北方,領袖們驕傲地宣告自己是路德教的信徒;天主教和胡格諾派在法國仍然處於膠著狀態。於是,全面的危機出現了。
到了1576年,王座檢察官博丹發表了震動全歐洲的《國家六論》(Les Six livres de la République)。一種全新的理念被提了出來:政治的起點不在於君主,亦不在於公民,而是國家——擁有最高神聖權力、不服從於一切的國家。而國家只有一個根本特徵,主權。當今天再回頭看待博丹的時候,他對於人類政治歷史偉大的創造,恐怕還是《國家六論》中對於主權的記載:“La puissance absoluë et perpetuelle d’une Republique”——主和法律賦予一個國家的絕對、永恆權力。
這一定義,不僅僅影響著國家的內政(比如,最高的行政管理權威),同樣改變著此後各國外交行為的軌跡(比如,宣戰和國家間條約締結)。因為主權的至高無尚,倘使一個糟糕的君主,如果他是主權的代表,則沒有人能夠把他的權力廢止。也正是因為如此的觀點,後來的政治和學術界一直被一個問題所困擾:博丹究竟是一位專制主義者;又或者是他王座檢察官的職業身份引導了他的觀點提出?
至少有一點是明確的:博丹對不同的政府形式傾注了巨大的注意力。即使是王權制,也被詳細地劃分出了貴族的王權和人民的王權制。當然,這樣的區別還是取決於君主對政治決策參與程度究竟有多廣泛,以及是否涉及到門第、財產等因素共同決定。不同的國家組織形式和不同的政府形式,對於理解博丹所提出的王權君主制、領主君主制、暴君君主制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因為很多人經常把後兩者混淆。而這其中的關鍵,在於獲取他人財產和服從的手段,是否公正、符合律法的精神。在前面的文章里,我們談到過歐洲人那種顯得陳腐老套的“光榮而公正的失敗”理念;這裡,博丹的理論在某個程度上,也是一種側面印證。
也正是透過強調對於自然法律和神的法律的符合程度,博丹展示出他的理論雖然是在探討領主制,但實際上是在建立主權理論的框架。當博丹用“不受限制”這個詞語來定義主權的時,他已經非常接近來自古羅馬時代的政治家;或者說,他是羅馬法的忠實追隨者。因此,如何正確地對待“不受限制”這個辭彙,變成了理解博丹的核心。他和他的追隨者,無一不認為主權完全不受國內法或正面法律的約束,但主權的精神必須符合自然法和神的法律,而且這種符合必須是永久性的。
但很不幸的是,伴隨著19世紀開始的關於“專制主義”的理解,博丹開始被劃歸為專制主義的理論家。甚至到了今天,持這種觀點的人仍然不占少數。對於博丹來說,這是一種非常不公正的待遇。因為之所以產生這樣的問題,絕大部分的原因在於方法和工具的選擇:如果我們不把他和之前的馬基雅維利對比,而是一味地把後來的洛克、盧梭作為參照物,博丹毫無疑問是沒有取得勝利的機會的。畢竟,從前的世界才是博丹一切知識和經驗的來源,而不是他去世之後幾百年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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