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廳長官

警察廳長官為日本警察廳警察官之首長、服從國家公安委員會之管理,掌理警察廳之廳務統籌、所部級職員之任免及警察廳事務跟都道府縣警察之指揮監督。

警察廳長官日本警察廳警察官之首長、服從國家公安委員會之管理,掌理警察廳之廳務統籌、所部級職員之任免及警察廳事務跟都道府縣警察之指揮監督。

地位

警察廳長官是總管警察廳廳務的國家公務員、位於警察官階級之外。由國家公安委員會經內閣總理大臣的承認來任命警察廳長官。警察當中警視正以上的警察官為國家公務員、得服從警察廳的管理、故作為警察廳之長的警察廳長官是實質上警隊的最高指揮。警察廳長官亦是行政官僚中實質的最高決策機關事務次官等會議的成員、經常與檢事總長保持緊密的連絡、但對刑事訴訟法上的檢察官無指揮權。

國家公安委員會之管理權

警察廳是由國家公安委員會設立並管理,它在作為中央行政機關的同時,也致力於保持作為背負國家治安維持的義務與責任的警察的中立性,並且通常不接受國家公安委員會以外機關的管理監督。司法警察活動之時,個別警察官有時會受到檢察官的指揮,在理由正當充分的情況下,警察官可以對此指揮不與以服從。這個時候,檢事總長(最高檢察廳廳長)、檢事長(高等檢察廳廳長)、以及檢事正(掌管地方檢察廳廳務)是國家公安委員會懲戒許可權的持有者,簡言之,作為國家公務員,將有權在國家公安委員會通過對於警察廳警察官的懲戒訴訟。然而,由於檢事總長,檢事長,以及檢事正本身並不具備懲戒許可權,所以,其正當性的判斷以及必要性等須由國家公安委員會獨立裁決。這也是為了避免警察廳受到其他機關不必要的干涉。此外,對於屬於司法警察活動範疇的搜查活動,以及致力於犯罪的預防以及執行鎮壓活動的行政警察活動,原則上,警察擁有獨立行動權,且不受其他力量的指揮或干涉。

內閣總理大臣的統制

一般而言,警察廳不接受國家公安委員會以外機構的管理監督,但基於國家公安委員的勸告,或正逢內閣總理大臣發布緊急事態的公告的場合之即,內務總理大臣便能對警察執行臨統治,或在處理緊急事態的必要限度之上,直接對長官進行指揮監督。這便是所謂的:將作為持有武力、隸屬於治安維護機關的警察,置於民主主義的控制下,從而達到快速處理案件目的的統制方式。

警察廳長官之指揮命令權

發布了緊急事態的布告之後,警察廳長官會針對管轄該區的都道府縣警察的警視總監或警察本部長發布命令,轄區的警察局長則針對該區府縣警察的警察本部長發布必要命令。 針對非管轄該區的都道府縣警察,得將其派遣至該區以外必要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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