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2.02—1973.08,四川省長寧縣桃坪公社興龍一隊知青
1973.08—1975.07,四川省高縣師範學校學習
1975.07—1979.09,四川省長寧縣桃坪公社大橋國小、縣文教局、縣委宣傳部工作
1979.09—1983.07,重慶師範學院政史系政史專業學習
1983.07—1985.06,四川省宜賓地區教育局工作
1985.06—1995.09,四川省委第二黨校行政管理學教研室教師、副主任、主任(其間: 1993.04—1995.09,在郫縣縣委掛職鍛鍊任副書記)
1995.09—1996.07,四川省郫縣縣委書記
1996.07—1997.08,四川省郫縣縣委書記,代縣長、縣長
1997.08—1997.10,四川省成都市市長助理,郫縣縣委書記、縣長
1997.10—1998.05,四川省成都市市長助理,郫縣縣委書記
1998.05—1998.06,四川省成都市市長助理
1998.06—1998.10,四川省成都市委宣傳部部長
1998.10—2001.03,四川省成都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01.03—2004.01,四川省廣安市委書記
2004.01—2004.12,四川省廣安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4.12—2009.03,四川省綿陽市委書記
2009.03—2010.01,海南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10.01—2011.02,海南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副省長
2011.02—2012.05,海南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副省長,海南國際旅遊島先行試驗區工委書記
2012.05—2014.07,海南省委常委,副省長、省政府黨組副書記,海南國際旅遊島先行試驗區工委書記
中共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7月8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海南省委常委、副省長譚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4年7月10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海南省委常委、副省長譚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式辦理。
2014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有關人事任免事項,免去了譚力海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
2014年7月30日,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譚力的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
開除黨籍
2014年9月30日,中共中央紀委對海南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長譚力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譚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參加高消費娛樂活動;與他人通姦。
譚力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譚力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5年11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原常務副省長、黨組副書記譚力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5年11月,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譚力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譚力,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譚力利用其擔任中共成都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中共廣安市委書記、中共綿陽市委書記,中共海南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海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海南國際旅遊島先行試驗區黨工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6年1月27日,海南省原副省長譚力受賄一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公開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2001-2014年,被告人譚力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8625餘萬元。譚力當庭認罪悔罪。法庭宣布本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6年10月13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海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長譚力受賄案,對被告人譚力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譚力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譚力先後利用擔任成都市委常委及宣傳部部長、廣安市委書記、綿陽市委書記、海南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海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海南國際旅遊島先行試驗區工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發展、項目建設、仲裁裁決執行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8 625.4056萬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譚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譚力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