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它是證券公司最基本的一項業務。具體是指證券公司通過其設立的營業場所(即證券營業部)和在證券交易所的席位,接受客戶委託,按照客戶的要求,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的業務。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不向客戶墊付資金,不分享客戶買賣證券的差價,不承擔客戶的價格風險,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為業務收入。由於目前中國的證券經紀業務主要表現為在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因此,以下對證券經紀業務的介紹也主要是指的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
構成要素
證券經紀業務一般由以下四個要素構成。
1、委託人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委託人是指依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或法人。國家法律法規不準參與證券交易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得成為證券交易的委託人,如未成年人未經法定監護人的代理或允許者,因違反證券法規、經有權機關決定暫停其證券交易資格而期限未滿者,受破產宣告未經復權者,法人提出開戶但未能提供該法人授權開戶證明者等等,都不得成為證券交易的委託人。
證券業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和國家規定禁止買賣股票的其他人員,也不得直接或問接持有、買賣股票(買賣國債、基金除外)。同時,國家法律法規還規定了一些不得參與特定證券交易或不得在一定期間內從事特定交易的人員,如與該證券發行、交易有關的內幕人士。
2、證券經紀商
證券經紀商是指接受客戶委託、代客買賣證券並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間人。證券經紀商必須遵照客戶發出的委託指令進行證券買賣,並儘可能以最有利的價格使委託指令得以執行,但證券經紀商不承擔交易中的價格風險。證券經紀商向客戶提供服務以收取佣金作為報酬。
3、證券交易所
在中國,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提供證券集中競價交易場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證券交易所本身不持有證券,也不進行證券的買賣,更不能決定證券交易的價格,它只是為交易雙方的成交創造、提供條件,並對雙方進行監督。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情況下,交易地點是固定的,即在交易所的交易大廳進行;進場參加交易的機構是固定的,即證券交易所會員。
4、證券交易的對象
證券交易對象是委託契約中的標的物,即委託的事項或交易的對象。例如企業併購業務中的經紀對象可能是某企業;房地產經紀商的業務對象是房產或地產;證券經紀商的經紀業務是為客戶尋找他所指定的證券,即證券經紀業務的對象是特定價格的證券。而客戶則是經紀業務的服務對象,是委託關係中的委託人。經紀關係一經確立,經紀商就應按照委託契約中的有關條款,在受託的許可權範圍內尋找交易對象或辦理委託事項
原則
證券經紀業務的步驟可分為辦理股東賬戶、開戶,委託、交割四步。在代理買賣業務中,證券公司應遵循代理原則、效率原則、三公原則。
1、代理原則是指不能參與證券交易的人的委託,也不能受理全權選擇證券種類,全權決定買賣數量、買賣價格、買賣方向等的委託。只承擔代理的責任,對於證券買賣後所形成的盈利與損失,無權參與分享,也無需承擔責任。
2、效率原則是指接到客戶的委託後,應儘快進行申報。
3、“三公原則”是指公司應做到資料、委託價格成交情況公開,操作程式、交易結果公平、公正。
特點
證券經紀業務具有以下四個突出的特點:
1、業務對象的廣泛性和多變
證券經紀業務的對象是特定價格和數量的證券,由於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債券都是證券經紀業務的對象,所以,證券經紀業務對象具有廣泛性的特點。同時,由於證券價格受多種因素的影響經常處在變化之中,同一種證券在不同時點上會有不同的價格,因此,證券經紀業務對象還具有多焚性的特點。
2、經紀業務的中介性
證券經紀業務是一種中介業務和居問的經濟活動,證券經紀人不是利用自己的資金進行證券買賣,也不承擔交易中的風險,而是充當證券買賣雙方的代理人,發揮著溝通買賣雙方並按一定的要求和規則迅速、準確地執行指令和代辦手續,儘量使買賣雙方按自己的意願成交的媒介作用,因此具有中介性的特點。
3、客戶指令的權威性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客戶是委託人,經紀商是受託人,經紀商要嚴格按照委託人的要求辦理委託事務,這是經紀人對委託人的首要義務。委託人的指令具有權威性,證券經紀商必須嚴格按照委託人指定的證券、價格和有效時間買賣證券,不能自作主張,擅自改變委託人的意願。如果情況發生變化,即使是為維護委託人的權益而不得不變更委託人的指令時,也要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證券經紀商如果故意違反委託人的指示,在處理委託事務中使委託人遭受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客戶資料的保密性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委託人的資料關係到其投資決策的實施和投資贏利的實現,關係到委託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證券經紀商有義務為客戶保密。保密的資料包括客戶開戶的基本情況(如姓名、住址、身份證編號、股東賬戶和資金專戶賬號等)和客戶委託的有關事項(如買賣哪種證券、買賣證券的數量、資金賬戶中的資金餘額等)。如因經紀人泄露客戶資料而造成客戶損失,經紀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核算
代理買賣證券有櫃檯代理買賣和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兩種,以下主要介紹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
代理買賣證券業務通過“代買賣證券款”和“結算備付金”科目進行核算。
(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中的資金核算
1.金融企業收到客戶交來款項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存放中央銀行準備金)
貸:代買賣證券款
2.金融企業為客戶在證券交易所開設清算資金專戶的會計分錄為:
借:結算備付金——客戶
貸:銀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銀行準備金)
(二)代理證券買賣的核算
代理證券買賣業務按代買入、代賣出的差額清算,應分別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1.金融企業接受客戶委託,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與客戶清算時,如果買入證券成交總額大於賣出證券成交總額,其會計分錄為:
借:代買賣證券款(買賣證券成交價的差額,加代扣代交的印花稅和應向客戶收取的佣金等)
貸:結算備付金——客戶(買賣證券成交價的差額,加代扣代交的印花稅費和應向客戶收取的佣金等費用)
借:手續費支出——代買賣證券手續費支出(金融企業應負擔的交易費用)
貸:結算備付金
借:結算備付金(金融企業應向客戶收取的佣金)
貸:手續費收入——代買賣證券手續費收入(金融企業應向客戶收取的佣金等手續費)
2.如果買入證券成交總額小於賣出證券成交總額,其會計分錄與前述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