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客戶資產風險法律問題研究

《證券客戶資產風險法律問題研究》,是 廖凡編著, 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書籍。

圖書信息

作 者: 廖凡
叢 書 名:國際金融法論叢

證券客戶資產風險法律問題研究證券客戶資產風險法律問題研究
出 版 社: 北京大學出版社ISBN:9787301098189 出版時間:2005-11-01版 次:1頁 數:183裝 幀:平裝開 本:16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經濟法

內容簡介

在中國目前的證券市場蕭條和證券公司危機中,證券客戶資產風險問題日益突出。本書將證券客戶資產風險界定為證券投資者託付給證券公司或其他託管人的證券及/或資金因為後者破產而部分或全部無法收回的風險,試圖從投資者保護的角度,對其間涉及到的重要法律問題進行系統化的分析。
本書分為五章。
第一章討論證券的持有和託管體制,旨在為全書提供一個知識背景和技術平台,因為不同的持有和託管制度意味著託管人和客戶之間不同的權利義務安排,直接影響客戶資產風險的範圍和程度。本書分析指出,與多數證券市場不同,中國實行直接持有和一級託管的證券持有/託管體制,並對實踐中的所謂“中央登記,二級託管”的做法進行了討論和否定。
在討論客戶資產風險的制度背景之後,第二章分析客戶資產風險的內容,即客戶證券風險和客戶資金風險。客戶證券風險在間接持有系統下較為突出,各國通過對間接持有證券的權益性質進行專門界定作為回應。由於中國實行直接登記/持有,客戶證券風險較低,問題較多的是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風險。在細緻分析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所有權問題後,筆者建議引入信託機制來保證客戶資金的獨立和安全。
第三章至第五章從三個相對獨立而又緊密聯繫和互動的方面依次展開。第三章討論日常經營中對客戶資產風險的預防性控制,從託管人的資本充足要求和對客戶證券、資金的分隔管理義務兩個方面進行分析,重點討論了中國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分賬管理和獨立存管制度,指出若不引入信託機制將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第四章討論客戶資產風險的實際應對,即在託管人破產時如何通過有傾向性的清算程式優先滿足客戶的證券和資金請求權。在目前的中國,這主要表現為證券公司被強制退出市場後的財產清算和分配。本書討論了其中有別於一般破產清算制度的一些特殊程式和處理方式,以及其與投資者補償制度的銜接,並建議在制定《破產法》或針對金融機構的《破產法》實施辦法時,對二者作出統一規定。
作為第四章邏輯的合理延伸,第五章討論在客戶通過破產清算程式無法完全滿足其請求權時,對其損失的統一彌補,亦即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建立和運作。本書分析了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資金來源、管理運作模式、補償範圍和限額,並建議在《破產法》或相關實施辦法中明確規定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在破產清算程式中的特殊地位。

作者簡介

廖凡,男,1977年5月出生,四川省資中縣人,1999年畢業於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2002年畢業於美國南方理公會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2005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現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在《法學》、《金融法苑》、《證券市場周刊》等刊物發表論文、評論三十餘篇。

目錄

導言
一、問題的提出
二、研究的必要性
三、基本價值判斷
四、文獻回顧和研究方法
五、本書框架
第一章 客戶資產風險的背景:證券的持有和託管體制
一、證券的登記和託管
二、直接持有與間接持有
三、中國證券持有和託管體制的
基本定位
第二章 客戶資產風險的內容:客戶證券
風險和客戶資金風險
一、客戶證券風險
二、客戶資金風險
第三章 客戶資產風險的控制:託管人
的財務責任和管理義務
一、最低淨資本要求
二、客戶證券分隔管理義務
三、客戶資金分隔管理義務
四、其他相關問題
第四章 客戶資產風險的實際應對:託管人
的破產清算和財產分配
一、證券公司破產清算程式的特殊性
二、客戶證券與資金的分配
三、衝突性請求權的處理
第五章 客戶損失的彌補: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及其運作
一、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制度基礎和資金來源
二、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管理主體和運作方式
三、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補償範圍和賠付限額
結語
參考文獻
後記

前言

一、法律方法與經濟問題
本套專著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作者們不約而同地採用法律方法研究經濟問題。過去我們在二十多年的時間內,多看到用經濟學的方法分析法律問題。特別是國外法學界開展的轟轟烈烈的“法律的經濟分析”,已有若干部專著翻譯成為中文。而現在,在中國的大學和研究機構里,法律研究工作者開始進入經濟學、公共管理學和工商管理學的領域,用法律的方法來研究這些邊緣領域的問題。
在社會科學幾個相近的領域,例如經濟學、公共管理學、工商管理學和社會學等領域,都有法律研究的論文和著作,這種跨學科的研究成果,也越來越多了。在中國政府將“依法治國”定為基本國策之後,採用法律的思維與方法分析目前的經濟改革問題也非常有意義。其意義就在於,我們所說的“依法治國”,不僅僅是表現在一個巨觀的口號上,而是要將“依法治國”作為可以實際操作的、用來實際分析經濟問題的、作為經濟政策設計基礎的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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