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信用交易

證券信用交易(又稱“融資融券交易”和“保證金交易”)是指投資者在買賣證券時,向證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以融入購買證券所需資金或出售證券所需證券的交易形式。

基本概述

證券信用交易,又稱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四種。市場通常說的融資融券,是指券商為投資者提供融資和融券交易。簡單地說,融資是借錢買證券;融券是借證券來賣,即賣空一隻證券。投資者在開立證券信用交易賬戶時,須存入初始保證金。融資的初始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在交割時的總金額),在不同國家和地區有不同規定。這意味著,如果有一筆初始保證金,融資可給予投資者購買股票的放大效應。

發展的概況

應當清楚地認識到,證券信用交易是一把“雙刃劍”,既要看到它有利的一面,也不可忽視它所隱含的風險因素。不規範的信用交易操作會導致金融體系的風險。證券信用交易的投機性引發的助漲助跌效應會造成股市波動幅度加大,投機氣氛更加濃厚。證券信用交易的投機性會創造出虛擬需求,導致銀行擴大信用規模。由於證券信用交易引發的虛擬資本增長所引起信用擴張的乘數效應比較複雜,因此不利於中央銀行對社會信用總量的巨觀調控。同時,信用交易的投機性也增加了投資者和券商的風險。因信用交易的槓桿作用,投資者一旦判斷失誤,將使虧損相應地放大,券商也面臨著不能及時收回資金的風險。因融資融券與銀行信貸有著緊密的聯繫,假如控制不好,有可能使大量信貸資金傾斜於股市,並可能引致銀行的呆壞賬增加。
所以,證券信用交易並不僅僅是一種簡單的交易創新,而是證券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性變革。

實施建議

雖然中國已具備了開展信用交易的有利條件,然而要真正推行信用交易制度,還需要完善相關的配套制度,至少還必須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1.完善配套法律法規
證券監管部門應當加緊制定證券信用交易和資券轉融通的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所應對有關交易、存管以及結算等方面制定出實施細則。銀行監管部門必須儘快制定有關銀行提供融資的渠道、方式等管理辦法。
2.加強監管協調
證券信用交易涉及到證券業、銀行業、保險業,包括證券市場、貨幣市場以及保險市場三個市場的互動。在目前分業監管的模式下,需要銀行、證券、保險等監管部門加強溝通和協調。
3.建立健全投資者權益保障措施
證券信用交易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行為,在面向市場推廣的時候,首先必須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意識教育,讓投資者在充分認識潛在的風險的同時,樹立風險意識,掌握必需的防範和減少風險的知識。同時,積極完善投資者保障措施,比如強化信用交易的公開信息披露、完善司法救濟和訴訟保護程式等。
4.建立風險預警與控制體系
信用交易的核心就是風險控制。為了控制風險,境外發達證券市場絕大多數對參與信用交易的投資者、券商以及用於信用交易的證券進行了資格限制。我們也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制定適合的標準。其中,對券商的準入門檻在初始階段可以設定得高一些,先允許創新試點類券商以及規範類券商開展此項業務,等待條件成熟再逐漸放開。為了防止券商盲目擴大交易量來提高佣金收入的衝動,必須嚴格控制信用交易的規模,建立以淨資本為核心的信用交易業務規模控制體系。必須規範信用交易操作流程,建立健全保證金管理制度,建立規範的客戶契約託管制度。同時,必須建立健全信用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另外,必須完善技術體系,建立實時監控的計算機系統,及時控制風險的發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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