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案件
據法院查明,從1998年至2004年,謝正華在任忠縣縣委副書記兼任忠縣銀杏綠色富民指揮部指揮長及忠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賄賂,總計61萬元。案發後,謝正華的親屬代為退贓20萬元。
該院審理後認為,謝正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忠縣縣委副書記兼任忠縣銀杏綠色富民指揮部指揮長及忠縣人大常委會主任的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總計61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謝正華犯罪後,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受賄罪行,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正華在接受審判期間,其親屬已代為退贓20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
判刑
2011年2月21日下午,從重慶市墊江縣法院獲悉,日前,忠縣人大常委會原主任謝正華因多次受賄61萬元,被墊江縣法院以受賄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6萬元,沒收全部受賄所得。
宣判後,謝正華明確表示不抗訴。